根据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人事厅、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劳社[2006]31号)和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直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劳社[2006]72号)文件规定精神以及河北省关于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作部署,为进一步保障我院职工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经学院研究,决定参加河北省事业单位工伤保险。根据学院的工作安排,人事处对学院每位在岗职工的相关信息进行了认真的核对,制定了有关方案,完成了前期申报材料的准备工作。近日,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核通过我院在岗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方案。根据相关规定,我院自2007年1月1日起缴纳工伤保险费用,缴纳比例为职工工资总额的0.5%,由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再缴纳工伤保险费,并从2006年7月1日起享受工伤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