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5月学院印发了《科研经费使用负面清单(2026年版)》,明确了科研经费使用的禁止性要求。科研经费,既是科技创新的“助推器”,也是检验科研诚信的“试金石”。如何在科研工作中守住廉洁底线?科技处整理了9个违规使用科研经费的典型案例及警示,全院科研人员务必以案明纪、引以为戒,严格遵守科研经费管理相关规定,共同营造学院风清气正、择高而立、向新而行的学术氛围。
典型案例一
某高校某处处长高某某利用作为项目负责人的职务便利,在其负责的科研项目经费中违规报销机票费,通信费,商店购物开支等款项合计163925.38元,在学校引进人才科研启动经费中报销家人机票款,通信费,商店购物开支等款项合计64892.93元。另外,高某某在学校给予科研项目配套的组织实施与奖励费中违规报销旅游费,个人物业费等合计204074.08元。
高某某身为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学校财经制度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情节严重,鉴于高某某能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工作,认错态度较好,依据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之规定。2015年4月,高某某受到留党察看两年处分和免职处理。
案例警示:不得违规报销与科研活动无关的个人消费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家庭生活用品,娱乐,健身,医疗,培训,参观旅游等费用。
典型案例二
吴某某在担任北京某高校二级学院院长期间,利用担任科研项目负责人并主管项目经费审批、使用的职务便利,与A公司、B公司签订虚假的文献信息检索合同,将所在单位支付的文献检索费用共计人民币38万余元转入上述两家公司后换取现金并据为己有。吴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罚金人民币20万元,退赔38万余元发还北京某高校。
案例警示:不得通过签订虚假合同、虚构服务内容等方式套取科研经费。
典型案例三
天津某大学化学院教授李某在主持相关课题项目中,利用其作为项目负责人的职务便利,采取虚开发票报销套现的手段,从天津某大学骗取科研经费共计人民币47万余元用于购买个人理财及生活、消费支出。法院最终判决:李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47万元。
案例警示:不得通过虚构经济业务、编造虚假合同、使用虚假票据、虚构事项等弄虚作假方式截留、套取、侵占科研经费。
典型案例四
北京某高校原教授李某伙同张某利用其管理课题经费的职务便利,采取侵吞,骗取,虚开发票,虚列劳务支出等手段,贪污课题科研经费共计人民币3756万余元,其中贪污课题组其他成员负责的课题经费人民币2092万余元。上述款项被李某,张某转入李某实际控制的公司占为己有,并投资其他多家公司。
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对贪污所得财物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案例警示:不得通过虚开发票、虚列劳务、侵吞骗取等手段套取或占为己有。不得将公共资金转入个人控制账户用于投资或私用。贪污科研经费是严重犯罪,任何触碰红线者都将面临法律严惩。
典型案例五:某高校教师以学生名义从自己负责的科研项目中领取助研津贴共计 1009 余万元,其中 753 余万元用作给学生发放助研津贴,其余 256 余万元主要用于个人劳务酬金以及支付委托方不能报销的交流费用、评审专家超标准的评审费、礼品费、烟酒费、参观游览费用等。该教师受到留党察看、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案例警示:不得以学生名义虚报冒领助研津贴,不得将科研经费变相用于个人劳务酬金、超标准接待、礼品烟酒、旅游消费等违规支出。科研经费须专款专用,任何形式的套取和挪用都是违纪行为。
典型案例六
经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调查,大连某高校迟某某通过向学生发放劳务费再回收的方式套取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经费,情节较重,违反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审定,决定撤销迟某某相关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追回已拨资金,取消迟某某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和参与申请资格5年,给予迟某某通报批评。
案例警示: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劳务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或专家咨询费,借学生名义冒领劳务费据为己有。
典型案例七
浙江大学原教授陈某某利用关联公司外协转拨套取科研经费。陈某某担任科研项目负责人期间,在申报与中标某重大专项课题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将自己控制的、被夸大科研力量的B公司、C公司列为课题外协单位,并将其博士生作为B公司、C公司职员列为课题主要参与人员。陈某某授意其博士生以开具虚假发票、编制虚假合同、编制虚假账目等手段,将B公司、C公司账上的国拨经费900余万元冲账套取。陈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共计人民币20万元。
案例警示:不得通过虚构合作、协作等方式违规转拨、转移项目经费到利益相关的单位或个人。
典型案例八
原北京某大学宋某某借用亲友、老乡等5人的身份证,在银行开设账户,并以5人为“校外劳务人员”身份,签订虚假劳务合同,将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中央财政资金68万元(税后实际所得人民币57.12万元)据为己有。伪造劳务人员名单,虚报劳务费用81.6万元,分别转入6个存折,并从中提出32.6万元购买理财产品。宋某某以犯贪污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0年半,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案例警示:不得通过虚构科研项目参与人员、伪造劳务关系等方式虚报冒领科研经费。
典型案例九
天津大学机械学院党委委员李某从科研经费中为课题组9名硕士研究生每人多发补助500元,要求学生交回多发的500元,用于课题组40余人聚餐。李某在学校纪委与其谈话了解上述情况时,未如实向组织说明情况。李某受到党纪处分,责令退缴违规套取的费用。
案例警示:不得以学生补助名义虚报套取经费,不得将科研经费用于聚餐等违规支出。科研经费须专款专用,任何形式的套取和隐瞒行为都是违纪。
资料来源:微信公众号“毓秀廉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