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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校报制度建设与管理

  

   

第一章 高校校报编辑采访制度建设与管理

第一节 舆论与宣传的原则

  一、关于新闻的舆论导向
   新闻不完全是宣传,却担负着宣传的重要职能,而新闻宣传的社会作用,很多时候又是通过新闻的舆论导向来实现的。舆论导向也并不完全等同于宣传,它似乎比宣传来得更间接更隐蔽,但其力量却更大更持久。那么,什么是舆论呢?新闻的舆论导向又是如何运作的呢?以下我们仍然从舆论的概念谈起。
   1 “舆论”一词的源流
   寻找“舆论”一词的源头,也要分别辨析“舆论”二字的各自的含义。首先,“舆”的古义是车厢或轿子,后引申为拉车的车夫或抬轿的轿夫,古语中有“舆人”二字,指造车的人,因而“舆”也就泛指众人或普通老百姓。“论”即议论,或言论,古今义相同。“舆论”二字合成一词,顾名思义就是指“众人的议论”,或“老百姓的共同的意见”。“舆论”一词完整地使用,最早见于《三国志?魏?王朗传》:“设其傲狠,殊无入志,惧彼舆论之未畅也,并怀伊邑。”在此之前,《左传》等典籍中也有“舆人之诵”、“舆人之论”、“舆诵”等语,后来的《梁书?武帝纪》也用过“舆论”一词,这时的基本含义就是“众人的议论”。
   英文的“舆论”一词写作“public opininon ”,其基本意义为“公众的意见”。徐向红在《现代舆论学》(1991)一书中认为,1651 年,霍布斯在《利维坦》这部向教会和君主制宣战的著作中最先使用了这一概念。该书中说:“会议的公众意见就是辩论所得的决议和一切审议的目的。”而论辩者在讲演时也十分“注意人们的公共情绪与舆论,并运用直喻、隐喻、例证和其他讲演术的武器说服听众”。看来,这主要是指会议或演讲现场内的“公众意见”,显然还没有包含更大的范围。一百多年后,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在《社会契约论》(1762)一书中也提到“公众意见”,他说:“公众意见是一种法律,监察官就是这种法律的执行者。”“在为了代表公众意见而设置的法庭并不需要有丝毫强制力的踪迹。”舆论被当作一门独立的学问,则是美国著名报刊专栏作家李普曼出版《舆论学》之后的事了。
   2 舆论现象的性质
   自舆论现象成为学术界研究的对象以来,中外学者关于舆论的界说实在是难以计数,这些不同的界说有的是大同小异,有的却也相差万里。如《美利坚百科全书》认为:“舆论是指群众就他们共同关心的问题或感兴趣的问题公开地表达出来的意见的综合。”而同样是美国的卡莱尔却提出:“舆论是世界上最大的谎言。”即使是在表述上大致相近的一些说法,在具体的概念使用或细微的表达上也往往千差万别。如有人认为:“舆论是公众对社会上有争议问题的大体相同的言论。”而另有人则认为:“舆论是利害相近的人们对某种事情大体一致的议论。”也有人认为:“舆论是多数人对于某一种事件有效的公共意见。”还有人则干脆提出:“舆论是把少数人除外的多数人的意见。”
   如果对舆论现象的性质作更为全面的理论性描述,我们认为,《大不列颠百科全书》中的解释可以作为我们加以展开理解的主要思路和依据,该书是这样指出的:“几乎所有的学者和公众意见的操纵者,都同意舆论的含义至少包括四个因素,即:①必须有一个问题;②必须有多数人对这个问题发表意见;③在这些意见中至少要有某种一致性;④这种一致的意见直接或间接地产生影响。”
   根据这样的基本思路,我们是否可以对舆论的基本特性作如下归纳:
   第一,舆论首先是一种公众的议论,也就是说,公众是舆论的主体。“没有公众,就没有社会舆论”。公众参与的人数越多,其舆论的强度越大,影响力也就会更广更深远。没有公众的参与,或者公众置若罔闻的意见,就根本不会形成舆论,所以,公众的参与程度及人群范围,决定舆论是否能够形成,以及是否可以持久,从这样的角度看,公众是舆论产生的根本前提。
   第二,舆论是一种成一定规模的显性传播。没有公开陈述的意见当然不是舆论,因为一个人的自言自语或内心独白,那只能属于隐性传播。而如果意见被发表出来,也以显性的传播发生表现出来了,但在传播的范围上形不成一定规模,带动不起一定数量的社会公众的共同议论,当然也不能称其为舆论,所以,舆论的显性传播并引起相当规模的公众议论,是社会舆论的必要条件。
   第三,舆论是相近意见的沟通与交流,意见是指人们对特定事物所持的看法或见解,是人们的某种态度的语言表述。舆论传播中的意见不仅具有陈述性、倾向性,而且具有相近性或趋同性。如果各自的态度和意见纷乱无序或者分歧很大,就暂时形不成正常的舆论。只有通过各种意见的交流、沟通,逐步趋于相近和一致,一种有效的社会舆论就发生了。如果各自的观点一直处于对立或对抗状态,那就只能叫争论或辩论,而不能形成舆论。
   3 新闻传播对舆论的作用
   新闻是对最近发生的事实的报道,它以客观、真实、迅速、及时为根本特征,而且它的主体是事实。而舆论则是社会公众对“意见”的表达,它更具有主观性,而且它的主体是“议论”。那么,新闻与舆论是什么关系,前者又是如何对后者发生影响的呢?一般来说,新闻对舆论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传播舆论。概括地说,新闻的基本职能是传播信息,而在某种意义上说,舆论当然也是一种信息。所以,那些舆论的发源地也就往往以新闻媒介为载体,向全社会宣传自己的舆论观点。况且,前面也已经讲过,新闻在很大程度上具有宣传的功能。其实,新闻对舆论的传播,本质上就是一种宣传。比如我国较早期出现的《循环日报》,就很明确地以“评论洋务,鼓吹革新”为宗旨,这显然就是公开传播“洋务”和“革新”的舆论与思想的。虽然,随着社会的发展,近代“政论报纸”已逐步演变成以传播新闻事实为主要任务的“报道报纸”,但是,新闻的现代宣传功能并没有被去除。尤其是所有新闻媒体的拥有者和控制者们,总是要把自己的思想意识和社会主张等传播出去,而很多时候就是通过传播与自己的思想相一致的“舆论”,来达到思想宣传的目的的。
   第二,设置舆论。虽然新闻媒介不能直接决定人们怎样思考,但是它可以为人们确定哪些问题是最重要的,亦即它对某些问题或事件的强调程度与被公众的重视程度成正比。新闻媒介愈是大量报道或重点突出某些问题或事件,公众愈是重点地关注和议论这些问题和事件,这就是新闻媒介可以设置舆论的功能。正如朗?诺顿所说:“报纸是所在地议事日程安排的最主要的提议者,它在决定大多数人将要谈论什么,以及大多数人对问题的看法和想法。”威尔伯?施拉姆也认为,新闻传播可以集中人们的注意力。不仅来自远方外界的新思想、新观念、新知识大部分要通过新闻媒介,“在何者重要、何者危险、何者有趣等一系列问题上,必然有很大一部分意见是来自于媒介。报纸、广播、杂志像山坡上的守望者一样工作着,它们必须决定向人们报道些什么内容。这种选择的行为———选择报道何人,选择拍摄何物,选择引用何人言论,选择记载何事———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人们的所知、所论。”如在文化大革命期间,我国新闻媒介曾经大量报道国内的阶级斗争问题,公众舆论于是就都把阶级斗争当成最大的问题。改革开放以后,我国新闻媒介又以经济建设为报道中心,于是舆论的议题又转到了现代化建设上来。
   第三,引导舆论。我们说,舆论是一种社会公众的共同的议论和意见,而作为社会公众的普遍的和共同的意见,又不会是突如其来和一成不变的,它一般都有一个酝酿、显现、传播和形成的系列的环节和过程。那么,在这样的过程当中,舆论方向和趋势的引导作用就极为重要。所谓新闻的舆论导向,就是指在新闻传播过程中,传播者通过对议题的设置,并根据对某些问题和事件的强调程度,来对公众的态度和意见有所影响。当然,新闻对舆论的引导,实际上也是一种宣传作用。只是宣传作为组织传播的活动,其目的更明确,手段更直接。而新闻对舆论的引导则更需要顺乎民心、合乎民意、因势利导、重在引导。尤其是在舆论出现方向不定,或者暂时摇摆彷徨的时候,新闻媒体更要及时把握真理的走向,为公众舆论指点迷津,所以,我国的政府和党的领导人历来十分重视舆论的导向作用。1948年10月,刘少奇在《对华北记者团的讲话》中,就对报纸的导向作用和意义做了深刻的阐述,他说:报纸“出得好,就能引导人民向好的方向走,引导人民前进,引导人民团结,引导人民走向真理。如果搞得不好,也可能散布落后的东西、错误的东西,而且会引导他们分裂,引导他们斗争,引导他们互相磨擦。因此,新闻事业,新闻工作,它的影响是最大的,不是平常的一件事情。”一直到党的第三代领导人,也同样把新闻的舆论导向问题当作大事来抓,强调用正确的舆论引导人。江泽民同志还把舆论导向的正确与否同党和国家的前途命运紧密相连,作出过许多重要论述,使新闻界更加认清了舆论导向问题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和分量。
   二、新闻、舆论、宣传的互渗与互动
   新闻、舆论与宣传三者有很大的相近性,但三者又决不是完全相同的。如果将三者作一些较细微的比较,它们的主要区别在于:①新闻主要传播事实,提供信息;宣传主要分析事实、解释事实、提供认识事实的种种观念(如各种理论、政策、决定方针等等);而舆论主要强调事实、议论事实、发表对重要事实的看法和见解。新闻传播要求真实、客观、公正、全面、适时、适量;宣传活动要求围绕中心,统一口径,抓主要矛盾;而舆论则让各种意见相互碰撞、畅所欲言,在讨论中选择正确的思想观点。②新闻传播主要向公众提供信息,至于公众接受这种信息之后采用什么态度和行动则由各人自己决定;舆论的传播者面对重大事件或重要问题常常带有一定倾向,希望自己的见解能够得到他人的认同和接受,进而一起采取行动;宣传者主要向公众传播自己的主义、思想和各种观点,特别讲究宣传的目的性、劝服性、针对性和普遍性,力求使受众不折不扣地接受这种宣传,并按照其意图行动,宣传者也愿意为这一行动结果承担责任。③舆论和新闻都十分重视新近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事实,强调时新性、重要性、接近性、显著性、趣味性等价值取向;宣传不仅重视现在的事实,也重视过去的甚至早已被人所熟悉的事实,因为宣传的目的不是报道事实和让人们接受客观存在的事实,而是借助典型、生动的事实论证自己的观点,让人们理解、接受这些事实所说明和揭示的观点或道理。
   新闻、舆论与宣传三者的最大的共通性和互动性在于:在传播的内容上往往互相交叉,在传播的形式上也常常是相互借鉴,而且,尤其是在传播的媒介上更是不分你我,共同使用,甚至有很多时候,在对某些重大事实的传播上,新闻、舆论与宣传三者可以是三位一体的。例如我国的党的代表大会或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召开,新闻传播要作为新闻事实进行报道,同时,也要对大会做出的各项决议和决策进行大力宣传,而在舆论导向上,也自然是要按照大会的各种新的精神来对全社会加以引导,这时候的新闻、舆论与宣传三者就基本上是融为一体的。
   新闻、舆论与宣传三者的关系极为复杂,实践当中既要注意利用其各自的优势,也不要完全用其中的某一项职能代替或取消其他的职能,也就是说,宣传工作是十分重要的,但不能完全把传播当作单一的宣传事业,因为这样很容易使新闻传播减弱其客观性,甚至降低新闻传播在受众心目中的公正客观的形象和地位;新闻工作虽然常常强调客观真实,但如果只是纯粹报道某种事实,而毫无传播者的思想取向,其一是很难绝对做得到,其二也容易使新闻陷入低级庸俗的层次;至于舆论,是界于新闻和宣传二者之间,既可以使新闻具有明确的倾向,又不至于完全像宣传那么直截了当,所以,新闻、舆论与宣传三者缺一不可。
   三、新闻引导舆论的方式和途径
   前面已经谈到,新闻的宣传作用很多时候都不能直截了当地去进行宣传,新闻对于整个社会的行为意识和思想动向的积极作用更多地只能采用舆论引导的方式,而舆论引导就不能采取强硬的手段,也不能总是直通通地宣教。所以,新闻对于舆论的引导也就必须讲究策略,讲究方式,以取得最好的舆论效果。我国的新闻工作者在长期的新闻实践中创造了许多有益的经验,归纳起来可以有以下的一些方法和途径:
   1 .正面启导为主
   江泽民同志在全国省报总编辑新闻工作研讨班上,明确地提出了社会主义新闻事业必须坚持“两为一主”的方针,即:为社会主义服务、为人民服务和以正面宣传为主。所以,我国的新闻工作一向是以正面宣传为主导的。正面宣传为主,这既是我国新闻工作的基本策略,也是新闻宣传的一条根本原则。新闻宣传是如此,新闻舆论也应该遵循这一基本原则。我们把新闻舆论的主要方法定为正面启导,与正面宣传的意义又不完全等同。所谓正面启导为主就是对于新闻事件多讲正面的事实,而尽量少讲或回避反面的事实。多报道社会主流的前进与发展的状况,而尽量对那些负面的东西少做传播。必要的时候,也一定要表达出传播者的正面的倾向。因为从哲学的角度来看,任何事物都同时会存着正反两个方面,社会的发展也总是在正面因素与反面因素的对立和对抗中前进和发展的。尽管有时候反面的力量会显得强大一些,但历史唯物主义告诉我们,社会的积极的一面总会战胜消极的一面,前进的力量总会战胜倒退的力量。为了使广大人民增强前进的信心,以尽量削弱消极因素的影响,我们就要在舆论上坚持正面启导,从而引导人们永远看清社会的主流,看到光明的前景。如果我们的新闻舆论一味地热衷于暴露社会的阴暗面,在一些非主流的问题上纠缠不休,就很容易干扰广大群众的共同奋斗,积极进取的信心和情绪,不利于创造一个推动社会进步的良好舆论环境。
   2 .利用典型启导
   典型启导就是通过各种各样的典型报道以影响社会舆论的方法,从社会学的角度看,典型是指在一定历史时期内所产生的同类事物中最突出最具有代表性的人物和事
件。典型存在的哲学基础是共性与个性的统一,典型报道之所以能够在舆论导向中发挥重要作用,是因为它能够为社会公众提供一个认识世界的桥梁和窗口,提供一个学习和效仿的“范本”,所以,典型报道一向是我国社会主义新闻事业的一大特色。用典型说话,用能够代表社会前进力量的人物和事实说话,比讲很多空洞的大道理都更有说服力和影响力。
   3 公众参与式启导
   这种方式是让受众直接参与新闻传播活动,让他们以受众的身份和从受众的角度发表意见,现身说法,以影响社会舆论。随着新闻传媒业的不断发展,受众直接参与的方式和渠道越来越多。如,对某些问题的讨论,就某一问题进行对话交流,请受众点评具体的节目或栏目,发表群众来信,进行民意调查和测验等等。
   在传播社会学中有一种理论,叫“社会参与论”,也叫“受众介入论”,其主要观点是:第一,大众传播媒介应该是公众的讲坛,而不是少数人的传声筒;第二,时代在发展,受众在变化,许多人已不满足消极地当一名接受者,一种试图积极参与报刊的编写、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与演播的自我表现愿望正在增长;第三,让受众参与传播,正是为了让他们接受传播。因为“人们对于他们亲身积极参与形成的观点,要比他们被动地从别人那里听到的观点容易接受得多,且不易改变。”第四,参与传播也是受众表达权和言论自由的具体表现。上述基本观点已得到了联合国国际传播问题研究委员会的认同,并在1980 年的报告中指出:“不要把读者、听众和观众在信息传播中当作消息情报的被动接受者,大众媒介的负责人应该鼓励他们的读者、听众和观众在信息传播中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办法是拨出更多的篇幅和更多的广播时间,供公众或有组织的社会集团的个别成员发表意见和看法。”
   4 开放式启导
   这种方式主要是通过增加新闻报道的透明度,让新闻受众具体感受某一社会变动的发展过程或某一事件的真实经过,从而使广大公众能够直接进入完整的事实本身,并从中受到相应的启发。其具体的方式有:现场报道、进行式连续报道、广播电视中的直播式剪播等。
   我们当今的时代就是一个开放的时代,这种改革开放型的社会环境要求我们的新闻传播增加透明度,这种透明度实际上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增加整个新闻传播的透明度,即重大事情要让人民知道,尤其是那些事关国计民生或对人们的思想行为产生重大影响的新闻事件,应该尽可能地快速报道,以先人为主来引导社会舆论。二是增加具体新闻事件报道的透明度,包括新闻事件的现场、发展变化的过程等等,都直接而真实地展示在受众面前,让受众自己去思考、去判断,进而做出结论。近年来深度报道的兴起,尤其是深度报道中的进行式连续报道,更能体现开放式启导的特点。
   5 警示式启导
   这种方式是新闻媒介对于那些不利于实现社会目标,不利于社会规范建设的思想、行为和事件进行曝光,予以批评,实施舆论监督,从而从反面或侧面引导社会舆论。舆论监督是新闻传播的一项重要功能,也是新闻舆论导向的一种重要方式,新闻舆论监督的基本含义,是对社会运行中的偏差行为进行矫正和制约。新闻舆论监督是一种多层次、全方位的社会监督。它的监督对象,既有对公民个体行为的监督,又有对社会团体和经济实体的群体行为的监督,也有对党政权力机关的决策、执法、施政的整体行为的监督。其监督的层次越高,社会效应越显著。对高层权力机构及政府官员的社会偏差行为的监督,往往产生显赫性甚至震动性的社会效果。这样的报道具有较强的警示作用,但也需要注意倾向与分寸,避免产生传播的负效应。

  四、新闻采访的空间
   作为一个记者,一方面必须深入生活,融人生活,与群众打成一片,了解群众所思、所想、所欲、所求,必须对自己所分管的战线、地域内发生的大小事情了如指掌,才能做到线索不断。有的跑工业的记者,喜欢常到车间走走,看看工厂里有了什么新设备,职工工作条件有了什么新变化。有的跑农村的记者,喜欢到田间地头看农民如何干农活,听农民聚在一起议论些什么。有的记者干脆住进农民家里,观察农民的生活,倾听农民的心声。这样做,都是在生活的深处寻找有价值的新闻。有时候,先后两个记者跑同一个区域,一个总觉得没有什么新闻,而另一个却有写不完的新闻线索。其原因就在于他们对生活的深入态度不同。一般来说,记者与生活贴得越近越好,只有贴近生活,才能触摸到生活的原态,才能写出深刻反映生活的报道来,没有深入生活就不可能发现生活深处的生动的新闻。另一方面,这种深入又必须保持一定的距离。有的记者由于常驻一地,天长日久,被四周生活同化了,失去了新闻嗅觉,没有了新闻敏感,虽然也融会于现实生活中,却无法“跳”出来,站在一定的高度看个明白。很多时候,一些好新闻不是跑那条战线或那个地区的记者发现或采写的,而是其他记者因偶然的机会发现并采写的,原因之一就是有的记者过于“深入”,陷进所跑战线或区域,思维已被同化,许多具有新闻价值的事实被当作司空见惯的平常事,不再以新闻的眼光判断和思考所见事实,使许多新闻从自己的眼皮底下溜掉了。还有一种情况,有的记者直接“参与”了生活,不但贴近了生活,实际上已完全成了被报道生活的一部分,久而久之,情感发生位移,判断不再客观;有的替被采访单位说话,看不清问题的实质,对一些企业或单位只说好不说坏,甚至一些企业或单位说什么他报道什么,有求必应;有的为了某种利益直接参与企业间相互竞争,帮一家打一家,等等。这种现象如今比较普遍。
   五、新闻主题表现的“口子”
   记者写新闻,总想表现有影响的大主题,喜欢把表现新闻主题的“口子”开得很大,自觉不自觉地在新闻作品中时时提到某一主题。然而,读者却不买记者的账,他们喜欢那些具体的“小”故事,喜欢以小见大的作品。其实,这里的“大”与“小”并不矛盾,大主题可以通过小事实来表现。请看———

破碎的音乐梦

  13 岁的米莉莎酷爱音乐,每天都要练习钢琴。可现在,心爱的钢琴倒在没了房顶和墙壁的二层楼上,盖上落满了尘土和瓦砾。
   4 月5 日晚9 时30 分,北约飞机在米莉莎家所在的瓦克?卡拉季奇大街投下一枚炸弹,炸碎了她的音乐梦。
   米莉莎和19 岁的姐姐叶列娜、8 岁的弟弟米兰正在废墟中找寻可用的东西。他们挖出了书本和米莉莎的许多获奖证书。叶列娜还挖出一架泽尼特牌相机。一位记者给了她一个胶卷,让她拍下这一切。
   炸弹爆炸时,他们和父母都在附近的村子里,因而幸免于难。但正睡在二楼的70岁的爷爷却被掀到了房外的地上,68 岁的奶奶正在一楼洗手间,也被埋在了瓦砾堆中。
两位老人身受重伤,被送往附近的医院。
   米莉莎家邻居的两层楼房已被夷为平地。70 岁的房主弗拉斯蒂尔、老伴弗吉莎和女儿斯忍在爆炸中丧生;45 岁的儿媳、15 岁的孙女和10 岁的孙子也都重伤住院。
   北约的另一枚炸弹落在了几百米之外的杜沙纳特雷维查大街上,约一万平方米以内的十多栋民宅被夷为平地。地上一片血迹,瓦砾堆中可以看到童车、魔方和雨伞。被炸断的自来水管还在滴水,水声呜咽,仿佛在祭奠轰炸中罹难的12 名无辜平民。
   一位妇女在废墟中踉跄,从瓦砾中拣起还完好的几只杯子和一个花瓶。她家惟一立着的东西是严重变形的冰箱。当记者问她名字和家人的情况时,她睁着红肿的泪眼,哽咽着说不出话来。
   强烈的爆炸声,震碎了附近医院、店铺及居民楼的窗户。许多房屋的平瓦被震落在地。记者6 日下午抵达这个位于贝尔格莱德以南200 多公里的城市时,人们正在清扫满地的碎玻璃和瓦砾。轻风吹过,空气中弥漫着呛人的尘土味。
   40 岁的佐拉?米卢科维茨是个时装设计师,怀着三个月的身孕。她说轰炸前听到了空袭警报,但老百姓无处藏身,因为他们既无地下室,又无防空掩体。
   斯塔娜今年62 岁,当年曾目睹了纳粹侵略的暴行。她指着废墟说:“北约比希特勒还坏。我们没有侵略任何一个国家。(这里住的)都是老人,都是孩子,都是平民,没有一个军事目标。为什么炸我们?”
   这篇新闻反映的主题是很宏大的:南联盟遭到北约轰炸,战争给无数平民百姓带来巨大的灾难。但这样的大主题是可以通过一枚炸弹炸碎了一个13 岁女孩的音乐梦来表现的,而且这个具体的、个别的、细小的事例能更生动地表现新闻主题。
   这里,选择新闻事实与表现新闻主题的“小”与“大”的关系问题,实际上是哲学中的个别与一般的关系问题。
   (一)个别比一般更具体、更生动、更令人信服
   新华社前总编辑南振中在《记者的发现力》一书中指出:“真实的东西大都是具体的,具体的东西往往是生动的。‘以小见大’的新闻作品常常选取具体生动的典型事例加以突出表现,这种作品提供给读者的不是‘没有生命的骨骼’,而是‘活的细胞’、‘活的生命’。当我们阅读这些作品的时候,好像走进了作品所描写的生活场景之中,目有所见,耳有所闻,心有所感,这样的新闻作品才能使读者相信,才有可能吸引人、感动人。”
杨先生痛说给孩子诊病遭遇———
看个“咳嗽”要掏1065 元
   7 日,武昌杨先生带着2 岁的女儿到市儿童医院看病,没想到看一个“咳嗽”就要花1000 多元。因此,他于昨日投诉到本报新闻110 。
   据称,杨先生被导医引到专治哮喘的陈教授诊室,陈问了几句,让他先带女儿去验血,发现孩子对常见的31 种物质的过敏反应均呈阴性。
   陈教授根据孩子患过湿疹,判定孩子是过敏性体质,便在病历和处方单上分别开了处方。杨先生见药开得很多,病历上字又看不懂,便问孩子得的什么病,陈教授说:“按我开的药吃就行了。”
   一划价,药费加治疗费765 元,加上验血费300 元,共1065 元!有医务人员小声提醒杨先生:“你的药开多了。”杨先生返回诊室问陈教授,陈教授称这是一个疗程的药。
   杨先生回家后发现,一种叫“贝亚宁”的药上写着:过敏性体质慎用。杨不解:既然子是过敏性体质,为什么还要给孩子开这种药呢?细看病历又意外发现:陈教授开给药房的处方里写的是“贝亚宁6 盒、臣功华芬愈美颗3 盒、力欣奇4 盒……”而病历上没有“贝亚宁”和“臣功华芬愈美颗”这两味药,“力欣奇”也只写有2 盒。再深入解读药品说明书:6 盒“贝亚宁”可用5 个半月!
   面对杨先生的质疑,陈教授昨日解释:“贝亚宁”是一种免疫调节剂,虽然是“过敏性体质慎用”,但她是在给孩子开了脱敏药的前提下开出这种药的。
   至于为何病历上处方药品数量比购药处方单上少,陈的原话是:为患者家长的经济承受能力作考虑。
   该院负责人就此表示:陈教授的行为肯定是有差错的,院方会根据院内质量管理条例对其进行处理。
   最后,应杨先生要求,院方将杨手上的价值210 元的“贝亚宁”退掉。
   这篇新闻是一个完整的具体事实,属于个案,但它反映的是“大处方”这个群众反映最为强烈的医疗腐败问题。由于事实具体,细节生动,因而深刻地反映了“大处方”的新闻主题,令人感到真实可信。
   一般是对个别的抽象和概括。没有一个个具体的个别,便谈不上一般的抽象和概括。这符合读者认识问题的规律,也是记者发现和采访新闻的规律。从人们认识客观事物的基本规律来看,所有的认识都是以客观的具体事物为出发点的,对一个个可感的具体事物的初步接触和了解,是感性认识阶段。随着认识的不断深化,随着对具体事实的感性材料进行分析,认识逐渐进入事物的内部,舍掉那些偶然的、表面的东西,找出事物内在的规定,便进入理性认识阶段,亦即从“感性具体”进入“抽象规定”阶段(这种理性认识阶段或抽象规定阶段既可能是对一个具体事物的深入分析,也可能是对不同事物的综合分析和抽象),最终在思维中再现事物的“具体”即为经过理性抽象的更高层次的“具体”。记者对事物的认识是这样的过程,采写出的新闻报道引导读者也经历这样一个认识过程。
   以上面这篇新闻为例,记者接到读者的投诉,对这一事实只是有了感性具体,经过仔细的采访过后,记者通过思维对这一事实进行理性抽象,找出其“内在规定”:“大处
方”是一种医疗界的通行秘密,其背后的黑幕很深。经过理性抽象后再回到具体便是这种通行秘密如何把病人变成“唐僧肉”的。没有具体的个别,抽象的一般就会沦为空泛。从一定意义上说,采访的过程首先是一个寻找典型事实的过程。
   (二)一般源自个别又高于个别
   记者采访中时刻保持在生活深处寻找具体事实的意识是必不可少的’同时,这种事实不是鸡毛蒜皮的琐事,它必须反映一定意义的新闻主题,必须具有一定的典型性。也就是说,以小见大中的“小”,应该是能反映事物本质的“小”,而不是与本质没有紧密联系的“小”,它必须是从中能见到“大”的那种“小”。
   一般源自个别,同时它又高于个别,它是对具体的个别进行抽象的结果。没有这个抽象的过程,记者采集事实的过程就可能陷于琐碎。这就要求记者凡事有大局意识,从大处着眼,认识到事实背后潜藏的深层价值内涵。这种内涵并非局限于该事实个别,而应体现出一定的普遍意义,正所谓“于细微处见精神”。
   大凡一些优秀的新闻作品,都反映了较重大的新闻主题。无论《破碎的音乐梦》还是《看个“咳嗽”要掏1065 元》,都经历了从个别到一般的过程。舍此,判断和选择新闻事实就不知如何着手。
   “大”与“小”的辩证关系,要求记者既要聚焦具体事实,又要视野开阔。
   六、舆论监督和新闻侵权
   1 滥用舆论监督容易导致新闻侵权

  公民的合法权益需要借助舆论监督得到有效保护,这是人所共知的一个基本事实,但我们不能因此而忽视对此项功能行使不当而导致的新闻侵权行为。传媒时代的大众,常常会陷于鱼与熊掌不可兼得的困惑之中:一方面,现代传媒迅捷周详的传播方式,令他们可以足不出户而随时感受这个世界激动人心的变化,这种身临其境的美妙感受是他们的先人们所难以想像的;另一方面,现代媒体及其掌控者有意无意的过错,每每令他们的名誉遭贬损,隐私被曝光,权益受侵害,这种心灵受损的痛苦感受,会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令受害人挥之不去。法治社会的现代传媒所孜孜追求的理想目标之一,就是在传播新闻信息的同时,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免受侵害。一旦损害性后果出现,就应当承担由此引发的法律后果。
   近几年来,“新闻官司”有增多趋势,发生这种情况的原因很多,其中就包括我们的在加强舆论监督力度后的某些做法上的偏颇。但是,另一个不可忽视的原因是,新闻记者在进行舆论监督时,往往习惯充当起“判官”的角色。他们在提供事实的同时,又对事实进行判断,这往往会导致侵权。我们注意到了这样一个事实:现代传媒往往喜欢“造势”,根据自己的好恶对事实作出判断,这是一种很不好的习惯。例如,不少传媒热
衷于对一些法院未审结的案件加以报道,而在报道时丝毫不顾及所使用的语言、表达的情感是否足以造成法院不得不听命于传媒的舆论环境。目前我国的传媒以“机关报”类型为主流,因此具有浓厚的官方色彩。不仅如此,传媒的报道又经常导致高层领导人的批示,批示下来,党政各部门便紧急动员,“高度重视,限期解决”。另外,跟西方一些国家法官享有终身制特权的情形不同,我们法官的交椅往往听命于上级领导的安排,是很容易被端走的。所有这些,都进一步加重了法院在审判那些已经被传媒广泛报道过的案件时所承受的压力。有时只能听命于传媒,导致某些案件难以得到公正理性的审视。可见,新闻媒体和新闻记者在这个时候不仅没有真正起到舆论监督的作用,反而干扰了司法审判。再如,新闻媒体经常喜欢使用的“民愤”问题。我们每每会从新闻媒体上看到诸如“社会影响极坏,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之类的提法。“民愤”是什么?民愤实际上是一种社会情绪和道德判断,它本身不能成为影响司法审判的事实。譬如某人罪不当诛,难道因为“民愤极大”就能杀了他?如果“民愤”能影响司法审判,则往往会经不起时间的检验,也往往会成为一些人搞“司法腐败”的借口。但是,由于历史的原因,借助新闻媒体掀起的“民愤”却常常会成为影响司法审判的一个重要因素。这个时候,新闻媒体和新闻记者实际上成了隐藏的“法官”,从而干扰了司法独立的原则。
   2 多种原因导致公民人格权受到侵害
   新闻活动是以报道社会生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活动。人是社会的人,因此,人是社会活动的主体。新闻记者要报道社会生活,就无时无刻要和社会生活中的人发生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就必须强调对全体社会成员人格的尊重。在我国的新闻实践中,绝大多数新闻记者能够自觉地履行好这一义务。但是,也有一些记者却不能很好地履行这一义务,结果造成了对公民人格权的侵害。这主要基于这样一些原因:
   第一,习惯性思维造成对公民人格权的伤害。表现为: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新闻记者具有许多“特权”。一些新闻记者片面地理解“无冕之王”的尊称,将新闻记者的权利无限地扩张。由于整个社会的法制不健全,公民法律意识不强,也就心甘情愿或者无奈地接受着这种伤害。而今天,随着我国法制现代化步伐的加快和全体公民法制意识的觉醒,新闻记者的侵权往往会导致新闻诉讼。
   第二,因法律知识的缺陷而导致好心办坏事,无意之中侵害了公民的隐私。例如,有的人把出身贫寒、父母早亡、养子身份或养女身份等生活磨难视为隐私,但新闻记者在报道这些人人生成功的时候可能为了渲染“自古雄才多磨难”的观点,在无意中宣传了这些隐私,构成对公民人格权的侵害。
   第三,主观上有故意侵害的意图。有些个人素质较差的新闻记者为了个人的目的,故意对他人的人格进行侵害。
   第四,新闻作风不踏实,采访不深入,或者偏听偏信导致对公民人格权的侵害。一些记者或者是因为不熟悉新闻业务,或者是因为工作作风存在问题,所以主观上尽管没有恶意,但客观上却会构成侵权,导致不该发生的遗憾事件。
   七、促进解决问题的原则
   促进解决问题的原则,是指新闻单位及其采编人员在进行监督时,其出发点和落脚点必须是促进问题的解决,而不能是不利于问题的解决。用我们新闻界常说的一句话说,就是“要帮忙,不要添乱”。
   新闻监督必须坚持促进解决问题的原则,这是由新闻媒体的性质和宗旨决定的。我们知道,在我国(香港、澳门、台湾例外),新闻媒体都是党和人民的舆论工具,都是为推动社会主义事业服务的。新闻监督作为新闻媒体的一种服务方式,当然必须以推动社会主义事业为己任。何谓推动?就是使正劲而不是使倒劲,起积极作用而不是起消极作用,使社会主义事业向前进。在社会主义事业的征途上,存在许许多多的问题阻碍着我们前进,新闻媒体的监督就是通过帮助解决阻碍我们前进的问题来推动社会主义事业的。如果新闻监督不是帮助解决问题而是帮了倒忙,那就是不符合新闻媒体的性质和宗旨了。
   坚持促进解决问题的原则,新闻单位及其采编人员一定要注意防止以下问题:
   一是单纯追求“轰动效应”。所谓“轰动效应”,就是稿件发表后所引起的社会反响比较强烈。应该说,追求“轰动效应”对于新闻监督来说在某种意义上也是十分必要的,因为这种效应可以使监督的影响范围更广,力度更强,因而社会效果更大。问题在于,有的新闻单位及一些采编人员是单纯追求这种效应,而忽视了这种效应所形成的影响即社会效果是怎样的。“轰动效应”所产生的社会效果可以有促进问题的解决和不利于问题的解决两种,显然我们需要前者而不需要后者。如果“轰动效应”产生的影响是后者,那么越“轰动”,社会效果越坏。因此,新闻单位及采编人员切不可单纯追求“轰动效应”,而应对这种效应进行分析,以使监督获得促进问题解决的社会效果,避免不利于问题的解决的社会效果。
   二是为批评而批评,为揭露而揭露。这是把批评或揭露当成了新闻监督的目的,显然也是不正确的。批评或揭露都是新闻监督的手段,目的是促进解决问题。中央宣传部于1989 年3 月6 日在关于转发《中宣部新闻研修班研讨纪要》的通知中指出:“揭露性的报道不要为揭露而揭露,而要着眼于解决问题,改进工作。”所以,新闻监督不能只是把问题一批了之或一揭了之,不讲是否促进解决问题。应当指出的是,这种为批评而批评或为揭露而揭露的问题往往是由于新闻单位及采编人员的感情用事造成的:有的是出于对坏人坏事的愤慨,以狠批狠揭一通为快;还有的则是为了替某单位或某人“出口气”,将被批评或被揭露者所做的坏事“暴露于光天化日之下”。我们说,无论是发泄对坏人坏事的愤慨还是替某某“出口气”,即使所批评或揭露的东西并不错,也是必须加以纠正的。因为,这些感情用事的做法所产生的社会效果,都是不能促进问题解决,甚至还往往会激化矛盾而引发出新的问题,这与新闻监督的目的是背道而驰的。
   三是盲目的批评或揭露。有时,并不是想追求“轰动效应”,也不是“感情用事”,只是没有考虑清楚是否有利于促进问题的解决就将批评或揭露问题的稿件发表出去,这就是盲目的批评或揭露。我们必须看到,任何一篇批评或揭露问题的稿件,都会产生促进问题的解决或不利于问题的解决的社会效果。盲目的批评或揭露,有可能促进问题的解决,也有可能不利于问题的解决。因此,新闻单位及采编人员要想使新闻监督起积极作用而不起消极作用,就不能盲目从事,而必须在批评或揭露之前认真考虑一下是否有利于促进问题的解决,做到心中有数。当然,要克服这种盲目性,新闻单位及采编人员还必须加强对监督工作的责任感,因为只有有了高度的责任感,才会对新闻监督的社会效果高度负责。

第二章 高校校报评价与评优制度建设与管理

第一节  总体标准概述
  

  一、总体标准的前提
   新闻事业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从事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应当既有繁荣的经济,又有繁荣的文化。新闻事业最为现实的使命,就是如何以高质量的宣传,引导和促进经济、政治、文化协调发展。做到这一点,新闻这个大文化圈的重要方面军,就可以成为“凝聚和激励全国各族人民的重要力量,是综合国力的重要标志”。江泽民同志郑重指出:“发展文学艺术、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等事业,是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新闻宣传必须坚持党性原则,坚持实事求是,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对新闻出版业要加强管理,优化结构,提高质量,深化文化体制改革,落实和完善文化经济政策。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创作出更多的思想性和艺术性统一的优秀作品。”我们应当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把它贯彻到评奖工作中去,不断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精品意识,坚持方向、坚持标准、评出水平,发挥评奖的导向和示范作用,使新闻事业不辱使命。
   时代呼唤精品,新闻媒体各项工作的最终意义是产生精品。江泽民同志在视察八一电影制片厂时指出,优秀影片要做到“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其宗旨是思想文化宣传作品,应当站在时代的高度,阐示深刻的思想内涵,表达方式要与作品内容完美统一。这一要求同样适用于新闻作品,应当成为新闻评奖总体标准的前提。
   根据中宣部有关领导的解释:“优秀的精神产品,必须努力实现思想性和艺术性的统一,具有强烈的吸引力和感染力。只有这样,才能得到社会的承认和群众的喜爱,才能在文化市场的竞争中赢得优势。”概括地讲,新闻精品应当具备以下特征:作品具有时代意义,有较大的新闻价值,有持久的魅力。既能轰动一时,又能流传于世。在媒介竞争日趋加剧的今天,新闻精品应当更加注重时效性,题材更为广泛,信息量更大,受众意识更强。这既是对新闻媒体的要求,也是评奖总体标准所应体现的精神。只有按这样的总体标准去做,才能真正发挥评奖的“导航”作用,才能真正达到评奖的目的。
   二、几种新闻评奖总体标准之比较
   目前,经中宣部批准立项的全国性新闻评奖共有11 项,依次是:①中国广播电视新闻奖,②中国国际新闻奖,③中国新闻奖,④范长江新闻奖,⑤韬奋新闻奖,⑥全国百佳新闻工作者奖,⑦中国残疾人事业好新闻奖,⑧中国科技新闻奖,⑨政协好新闻奖,⑩人大好新闻奖,0 瑏瑡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好新闻奖。其中,中国广播电视新闻奖包含广播新闻奖、广播社教节目奖、电视新闻奖、电视社教节目奖、广播电视报刊新闻奖和专稿奖、广播电视对外节目“中国彩虹奖”7 个分项,是跨媒体、跨专业、跨语种、对内对外兼顾的综合性奖项。下面对其中几项大奖的总体标准进行分析比较。
   1 中国广播电视新闻奖总体标准
   (1)节目(作品)坚持党性原则,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符合团结、稳定、鼓劲,
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体现“以科学的理论武装人,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以高尚的精
神塑造人,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的宣传精神;
   (2)突出时代精神,贴近生活,贴近实际,贴近群众;
   (3)具有较高的思想水平和创作格调;
   (4)努力发挥视、听、读的特点和优势,感染力强,富于创新;
   (5)具有较高的制作(表述)水平。
   2 中国国际新闻奖总体标准
   (1)遵循邓小平同志关于当代国际问题的一系列科学论断,符合我国政府制定的各项对外宣传报道方针政策,有利于为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创造良好的国际环境,有利于中国社会的发展与稳定,有利于促进世界和平与人类进步;
   (2)内容真实、准确,新闻要素完整。
   3 中国新闻奖总体标准
   (1)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针,体现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为全党全国工作大局服务的方向,体现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富有时代特色,有很好的社会效果;
   (2)内容真实,主题鲜明,时效性强,形式新颖,文字生动,制作精良,创新意识强;
   (3)重视记者到现场采制的现场短新闻。
   4 范长江新闻奖总体标准
   (1)有在社会上产生过重大积极影响的新闻业务成果;
   (2)新闻作品符合四项基本原则,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和政府的法令以及有关规定;
   (3)热爱新闻事业,深入实际,作风正派。
   范长江新闻奖,是我国中青年新闻工作者优秀成果的最高奖。要求参评者在评选年度年龄不超过55 岁,以新闻记者为主。由于它是评“人”的,所以既看作品,又看人品。评奖的基本要求是:政治坚定,艰苦深入,廉洁奉公;业务精专,勇于创造,成果突出。评“人”的还有两项:即韬奋新闻奖(主要面向新闻编辑)和全国百佳新闻工作者奖(评选对象更为广泛),也主要是从“人品”和“作品”(包括工作成绩)两方面来考虑。除这3 项之外,其他8 项新闻奖都是评“作品”的。
   比较评“作品”的几项新闻奖的总体标准,可以看出,其共性内容十分突出。虽然表达方法和语句略有差异,但基本上可以归纳为两方面要求,即政治性标准和业务性标准。政治性标准要求作品导向正确,题材典型,富于时代精神;业务性标准要求作品内容真实,形式新颖,体现“三贴近”原则,媒体特色鲜明。
   三、连续及系列报道
 
   连续报道是在一段时间内对正在变动的某一事态进行的及时而持续的报道。它可以使受众对这个新闻事件或新闻人物从头到尾有一个全面的、完整的、深刻的了解。连续报道是行进式的报道,各单位之间联系紧密,互为因果,由于报道时间持续长,可以形成浩大的声势和强大的舆论力量。连续报道又可分为纵向和横向两种类型,纵向连续报道是随着新闻事实本身的发展变化所做的报道;横向连续报道是指围绕某一重大新闻事件的有关各方反应及配合性报道。后一种如果集中在一次新闻节目播出,又称为组合式报道。
   连续报道每个单元都在披露事物的最新变化。记者在新闻事件发展变化进程中,把一个长时间的动态过程化整为零,不必等待事态的结局,而是以事态变动的趋向为依据,就其变化的各个阶段随采随报。连续报道的显著特点是报道层次上的递进性。记者可以利用阶段的不完整性,在上一单元的结尾留下悬念,引导受众关注并追踪谜底,在下一单元释疑,并再推出一个悬念,使报道向展现事物全貌方向不断深化。
   在全国性评奖中,不乏连续报道佳作。1996 年4 月4 日下午,南京电台收到听众反映,有些人在5 个月前水利会战中“埋草筑堤”。至今,草已烂在土中,人仍逍遥法外。获悉情况后,编辑部当即进行周密部署,并及时向市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情况。4 月5 日上午记者随同分管农业的副市长赶到事故现场,并在当晚新闻中首次披露———《触目惊心“稻草堤”》:
   如果不是亲眼所见,记者怎么也不会相信,在滚滚滁河边的江浦县邵兴圩黄庄村段圩堤平台下,居然挖出厚厚的稻草。……
   这一披露,在社会上引起极大反响。人们密切关注:稻草是怎么被埋人大堤的?范围有多大?如何惩办肇事者?怎样修复?“稻草堤”为什么会做成?人的思想堤防有没有修好?修复工程满意不满意?由于事态最终解决需要过程,所以每一次报道相对而言都是不完整的,记者尽可留下“关于‘稻草堤’事件本台将继续报道”的结尾,产生“且听下回分解”的效果。连续报道所产生的舆论力量,促使问题迅速解决:稻草堤被连根铲除,坚固的新圩堤在12 天内建成。这则连续报道在夹叙夹议中深刻抨击了“虚、假、哄、骗”的恶劣作风,对配合全市加强党员思想建设,克服官僚主义作风,倡导讲真话、办实事、讲实效、报实情的风尚,起到积极作用。因而获得当年度中国广播新闻奖一等奖。
   同年度获第七届中国新闻奖一等奖的上海东方电台的《爱心创奇迹》,围绕一位9岁湖北女孩因患有世界罕见、国内首例的先天性胸骨裂畸形症,来上海求治术前、术中、术后的全过程,在6 天时间里发稿14 篇,有消息、录音报道、现场直播报道等类型,报道中记者口若悬河,一气呵成,既倾注爱心,又保持客观,尤其是在患者手术当天滚动播出多次,充分显示了广播连续报道的特点和优势。
   系列报道是围绕同一新闻主题,从不同角度、不同侧面所进行的持续的、成规模的报道。系列报道不去刻意追踪和描述事件的发展过程,而是深入分析解剖报道对象,有较强的透视力和思想内涵。系列报道的各个单篇一般是预先统一策划布置的,相对独立成篇且有各自的重点,虽然没有连续报道那样的递进关系,但也要对主题形成呼应而构成一定的体系。
   系列报道与连续报道最大的不同,在于它不局限于一个事件的阐示,而是对一个既定主题选取多种事例,反复引申,侧重于事物之间横向逻辑联系。由于各单元之间没有明显的承上启下的联系,改变其刊播顺序也不会影响人们对主题的理解。系列报道的内容多为非事件性新闻。如综合成就报道、典型经验报道、群体英模报道等。其报道的领域具有广泛性、日常性;选取的事实不局限在一时一地,具有广阔的存在空间;其发生的缘由也是多方面的。其新闻价值一般不像事件性新闻那样很快丧失,而是以多种事实积累并加以剖析综合体现出来,更能反映事物的本质。其报道对象大致有两种情况:一是对彼此独立存在却反映了事物共同本质的事实,持续发出报道,如中央电视台为纪念新中国成立50 周年,相继推出的《共和国档案》、《新中国第一》、《亲历》、《共和国不会忘记》等,所报道的事实在成因上存在相互关联,但时间上没有关联,是以众多的、并存的、以不同面貌出现的各种事实揭示同一个主题;二是对某一重大典型,从不同角度发出多篇报道,以全面、深刻地揭示其意义。如《经济日报》的《资本运营系列报道》、黑龙江电台的《国门卫士———黑河好八连》。
   《国门卫士———黑河好八连》获得1997 年度中国广播新闻奖、中国新闻奖“双奖”一等奖,它以中央军委在哈尔滨隆重召开“黑河好八连”命名大会为切人点,以《冰关铁骨》、《一尘不染》、《奉献无悔》三篇结构全篇,各篇选材角度不同,举例精粹,记述了“黑河好八连”官兵位卑不忘忧国,不畏边关艰苦,不计个人得失,把好祖国大门的感人事迹。如果说,60 年代“南京路上好八连”面对灯红酒绿上海滩,自觉抵制“糖衣炮弹”的侵蚀,保持艰苦奋斗本色不变,树立了一代英模形象,那么,在改革开放大背景下,“黑河好八连”不为金钱、私欲所动,“乐在边疆守卡子,喜看人民数票子”,以苦为荣,乐于奉献的崇高境界,正是时代呼唤的中华振兴之魂。作者围绕这一主题,抓取三个典型,从三个侧面勾勒出“黑河好八连”金子般的精神世界,在人们心目中构造了一座当代军人的丰碑。从而达到净化人们心灵,深化人们对人生意义理解的目的。这正是这个系列报道成功之所在。
   中国广播电视新闻奖要求参评的连续及系列报道每集不超过5 分钟,送首、中、尾3 集,其他附文字材料;中国新闻奖则规定不允许系列评论、系列文章等参评。
   四、评论(或言论)
   评论是新闻媒体或评论者就当前具有普遍意义的新闻事件、公众普遍关注的问题、社会现象或思想倾向等问题发表言论,以阐示其立场、观点、态度的新闻体裁。评论有
时也称做言论,是政治性很强的报道形式,通常被视为新闻媒体的旗帜。
   评论是新闻媒介发挥舆论功能、实行社会监督、引导社会思潮的重要手段。它所代表的是国家、政党和集团的利益及其价值观,因此在刊播稿件中占有重要地位。评论的选题通常有三个途径:一是从党和政府的重要会议、重要文件或领导人重要讲话中选题;二是从实际工作和社会生活中具有全局意义的典型事件中选题;三是从具有评论价值的新闻报道和社会舆论中选题。评论价值指新闻报道中和现实生活中存在的值得媒介阐发的、对读者有启示意义的、重要的或新鲜的思想观点。选题是评论写作的“制高点”,它从根本上决定着评论的成败。选题确定以后,新闻媒体出于不同的考虑,可以组织编辑、记者或社会上权威人士写出不同风格与样式的作品,这些评论总体上都代表媒体的意见。
   有了正确的选题,还要立意,并以此统率全篇的观点和材料。个人选题的评论,意在题先,题定意到。比如,90 年代初期,社会上奢靡之风沉渣泛起,与我国国情格格不入。中央电台记者胡占凡看在眼里,急在心中,他长期思考并积累素材,写成《拜金主义要不得》,于1993 年4 月8 日在中央电台播出。当时正是许多人对“过把瘾就死”的人生态度感到困惑、迷惘的时候,当听到“勤俭是咱们的传家宝”,“如果让金钱的光环遮住了比它更美好的精神世界,人类文明是残缺的,人格将是病态的”,要“警惕奢靡之风吹落了我们未来的精神风帆!”这些振聋发聩的警句时,顿觉眼前一亮,心胸开阔。《拜金主义要不得》被专家誉为“立意特别高,问题特别准,时机特别好,文风特别实,语言特别活”的佳作,获得当年度中国广播新闻奖、中国新闻奖“双奖”一等奖。
   上级命题的评论,题在意先,要依题思意。比如,1998 年12 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20 周年前夕,中宣部要求各大新闻媒体推出宣传力作,中央电台评论员曹仁义接受了写本台评论的任务。这是一篇要求政治理论修养极高的评论,曹仁义在研读大量文件之后,毅然抓住党的基本路线这个最根本的问题为主线贯穿全篇,开篇设问:“假如没有这次会议,假如还是‘以阶级斗争为纲’,中国会是个什么样?”大胆新颖,掷地有声。接着从几个方面论述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指出:“它是我们经历了多少艰难曲折,付出了多少沉痛代价才换来的宝贵经验,我们应当加倍珍惜它,坚持‘一百年不动摇’。”这篇题为《一条最可宝贵的经验》的评论,立意高远,论述精辟,体现了国家电台的党性意识和大局意识,被评为当年度中国广播新闻奖一等奖。
   优秀的评论要有血有肉,有观点,有材料,两者水乳交融。素材是支撑观点的依据,观点是提炼素材的精髓,要以观点统率素材。评论切忌堆砌素材,而缺少鲜明的观点;也不可把观点当做分类标签,而任意裁割素材,造成素材与观点水乳分离。素材的筛选,应力求典型、生动、有启发性、有说服力;观点的提炼与推敲,应做到独到且有新意。在论点和论据之间,离不开雄辩的论证,评论是由论点、论据、论证三位一体构成的。
   评论的论点是指评论要阐明的意见、见解、主张。论点的确立,应当是运用科学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对客观实际进行实事求是的调查研究的结果,而不是关在编辑部冥思苦想的产物;应当经得起实践的检验和历史的检验,切忌赶时髦、哗众取宠。《一条最可宝贵的经验》的总论点是:“全党要毫不动摇地坚持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这是近20 年来我们党最可宝贵的经验,是我们事业胜利前进最可靠的保证。”几个分论点是:党的基本路线“使中国摆脱了贫困、短缺,重新凝聚起党心民心”,是“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这一时代命题的集中体现,其“关键是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不动摇”,并把两个基本点“统一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必须始终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这些分论点与总论点内在联系十分紧密,而且达到了准确、鲜明、简洁的要求。
   论据是用来证明观点正确性的依据。大量客观存在的事实,是评论最基本、最广泛的论据;一些具有代表性的典型事件、典型人物、典型语言常被作为评论最生动的论
据。《拜金主义要不得》所搜集的论据是这样的:
   在杭州,有两个“大款”为了斗富,竞在众目睽睽之下,比赛烧人民币,每人烧掉2000 多元而面不改色;
   在长春,一家卡拉O K 厅,一个富翁宣布:包下当晚所有的“点歌费”,另一位大享立即声明:买下全市当天所有的鲜花!你不让我点歌,你也别想献花。
   …………
   一位北京“大款”用2 万元一桌的宴席招待广东“大款”竟遭到奚落,随后广东“大款”用6 万元一桌回请,而北京这位“大款”竟“啪”地打开密码箱,甩出35 万元说:今天这桌就照这个数!
   …………从而把“拜金主义正越来越大胆地牵动人物的衣襟”,斗富、显阔、纵欲被当做“潇洒人生”等丑恶现象暴露得痛快淋漓。这些鲜明、生动的论据披露本身,就体现着作者强烈的爱憎态度,从而为展开论证打下伏笔。
   论证是指用论据证明论点正确性的逻辑推理过程。论证应当遵循马克思主义的唯物辩证法,应善于运用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惟一标准的原则,分析事物的矛盾,揭示事物的本质及其必然性和规律性。运用社会实践也即客观事实,是最基本的论证手段。《拜金主义要不得》在论证中指出:
   这种种现象已经不仅仅是个怎么花钱的问题,它鲜明地反映出一些人的价值观、道德观,这种奢靡之风正在污染着社会环境,污染着社会主义的人际关系,艰苦奋斗、克勤克俭是我们中华民族永远值得骄傲的美德。从“粒粒皆辛苦”的古训到周总理衬衫上的衬丁,我们民族的文明史上一直闪烁着这种崇高节操的光彩。这段论证是以中华古训和周总理衬衫上的补丁为事实依据发出议论的,运用的是由正及反的手法。而后又列举奢靡之风给涉世未深的青少年带来的恶劣影响,以及我国还存在贫困、失学现象,说明人际关系决不只是金钱交换的关系,等价交换的原则决不能渗透到思想道德领域;物质与精神,是平衡人类文明进步天平两端的砝码,失去哪一端,社会都会倾斜的道理。并借此发出呼吁:“看看失学孩子求助的目光,看看农民们满面尘土,把财富的支配与为国分忧、为民造福联系起来,向他们伸出手去,这才叫真正的潇洒和幸福。”从而使评论回扣主题,达到目的。
   俗话说,事实胜于雄辩。论证的基础一定来自于典型的、有说服力的事实。有时也可以适当引用经典理论、国家法律法规、伟人名言以及民间谚语、格言等。论证时要注意由此及彼,由表及里,辩证客观,不温不火;论证时观点要集中,不节外生枝;还应防止主次不分或以偏赅全。在中国广播电视新闻奖中,要求参评广播评论在8 分钟以内,电视评论在15 分钟以内;在中国新闻奖中,要求文字评论在2000 字以内,广播、电视评论在15 分钟以内。
五、著作权的各项权利
   著作权分为人身权和财产权两个部分。
   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又称精神权利(moral rights),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人身权由作者独享,既不能转让也不能继承,除发表权外,其受保护期是不受限制的。
   1 发表权
   发表权是作者享有发表或者不发表自己作品的权利,也就是作者决定是否将自己的作品公之于众的权利。
   发表是将作品首次公之与众。发表必须能够满足公众的合理需求,所以须是向足够多的不特定的多数人传播。按照我国惯例,把作品提交学术会会议研讨、请某些专家审议、供内部简报摘登等,只是在特定的少数人中间传播,不属发表。每种作品只能发表一次,发表权也只能实施一次。
   发表总是要同一定的使用方式相结合,例如交报刊社刊登,交出版社出版,交广播电台广播等。作者将作品交后者发表,对后者来说,就是获得使用作者作品的权利。
   1996 年11 月“穆青新闻作品研讨会”在北京举行。吴冷西在会上披露了二十年前穆青向毛主席告江青的一段往事。不久某报以“独家报道”为引题,发表该报记者Y的报道《吴冷西新近首次披露穆青向毛泽东告江青始末》。该文有重大失实。如穆青是通过王海容、唐闻生把告江青的材料直接送给毛主席,Y 文却写成“绕开”唐、王二人把材料送到毛主席手中。而吴冷西讲话已在《中国记者》1996 年第11 期发表。两个截然相反的说法在读者中产生混乱。1997 年1 月21 日,《新闻出版报》以《一篇严重失实的报道》为题报道了吴冷西的五点意见,声明自己根本没有接受Y 的独家采访,更没有向他独家披露穆青状告江青的经过。吴认为Y 的报道多处与自己的原话不符,有的完全颠倒了事实,这种编造独家采访的报道的行为,是不诚实的,是违背新闻职业道德的,应当作自我批评和更正。Y 声称自己参加了穆青新闻作品研讨会,会后在走廊里采访了吴冷西,有人看见吴同Y 在讲话可以为证。所以并非编造。
   从法律上看,这件个案其实涉及著作权中的发表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问题。吴冷西在穆青新闻作品研讨会上的演讲是一件口述作品,经过整理交《中国记者》发表时才成为文字作品。某报记者听了吴的讲演,即使在事后还向吴作了补充了解,若要整理成报道公开发表仍然必须得到吴的许可。吴冷西对自己的讲演享有发表权,包括决定由哪一家媒介来发表的权利。事实表明吴是决定由《中国记者》来发表自己的这件作品的。更何况,某报的报道有的地方把吴所讲的事实完全搞错了,损害了作品的完整性。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不论是完整播放,还是作为节目的一部分播放,都是发表,必须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2 署名权
   署名权是指作者表明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作者可以在作品上署真名,也可以署笔名,还可以不署名。在一般情况下,作者有权决定如何对自己的作品署名。
   署名的主要作用在于确定作品著作权的归属。只要没有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就是作者。
   法人或其他组织为著作权人的作品,署名权为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单位有权决定只署本单位的名称,或者同时署上参加创作的人的姓名。比如现在许多报刊都署责任编辑、专版专栏编辑的姓名,也有报刊根本不署,署还是不署,主要由报刊社决定。
   1997 年由上海中学生知识报编辑、少儿出版社出版的《成长启示录———中学生作文比赛获奖作品选》一书,编辑牟宁与报社发生署名权纠纷,诉至法院。牟宁请求法院确认其为该书副主编的署名权,支付一定报酬。中学生知识报社辩称,该书是法人作品,组稿、确立体例、投资、出版都是中学生知识报社决定,牟宁没有参与选题策划、组稿选稿等基本编辑环节,不是该书的主要编撰人,著作权人有权决定作品的署名。法院认为,该书是由中学生知识报社主持编写,代表报社的意志进行编辑创作,并由报社承担责任的作品,报社是该书的著作权人,有决定署名的权利,牟宁的请求没有法律根据,判决驳回牟的诉求。
   署名权是著作权中的基本人身权。即使在可以不经许可、不付报酬的“合理使用”中,仍然必须指明原作者姓名,不得侵犯作者的署名权。
   在电子网络环境中,署名权发展为“权利管理信息”(rights management information)的概念。权利管理信息是指识别作品及其作者、对作品拥有任何权利的所有人的信息,以及有关作品使用的条款和条件的信息,这些信息都必须在作品的每件复制品上或向公众传播时出现,未经许可不得删除或改变。《著作权法》规定删改权利管理信息的行为构成侵权。
   3 修改权
   修改权是作者对作品进行修改或者授权他人对作品进行修改的权利。作者有权按照自己意愿修改自己的作品、不采纳某些意见修改自己的作品,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自己同
意修改自己的作品。
   《著作权法》第三十三条涉及作品修改时,对图书出版者和报刊社作了不同的规定。第一款规定:“图书出版者经作者许可,可以对作品修改、删节。”第二款规定:“报社、期刊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对内容的修改,应当经作者许可。”可见,出版社对于作品的任何修改、删节,都必须征得作者许可。报刊社则要比出版社宽松一些。这是因为,报纸、杂志通常都有明确的宣传方针和切合形势的宣传口径,出版发行又有很强的时效性,还有严格的版面限制。有的文章不作修改删节就无法刊出,而这时候再去找作者商量,时间又不允许。因此,《著作权法》就给报刊编辑一定的修改删节的权限,也就是对作者的修改权作了一点限制。但报刊编辑对稿件的修改只能限于作文字性的修改删节,不能修改作者的政治观点和学术观点,不能改变作品的基本内容和基本精神,不能因作品的修改而损害作者的声誉。
   4 保护作品完整权
   保护作品完整权是保护自己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作品是作者创作思想和观点的反映,保护作品的完整也就是保护自己思想、精神活动的自由权和自主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与修改权不同在于,即使作者同意他人对作品作修改以及改编、翻译等演绎,修改、演绎后的作品仍然不许对作者在作品中表达的原意有所歪曲和篡改。
   作家习达元,笔名野草,1997 年向《知音》杂志投寄一篇报告文学。责任编辑认为文稿需要修改,习在电话中对编辑说:“你改吧。”编辑将文稿交给一位大学生修改,从风格、布局均作了较大幅度的改动,虚构了几处原文没有的情节。以该大学生和野草共同署名发表,都付给稿费。习达元以知音杂志社侵犯其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判决侵犯署名权成立,对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诉求,以作者已经收下稿费等理由予以驳回。
   本案作者即使同意编辑部进行修改,显然不会包括虚构情节这样的改动,这就涉及
作品的完整性。这样的修改至少在改完后要征得作者的认可。至于自作主张在作品上署
上修改者的姓名,把独立创作变成合作,这更是对著作人身权的侵犯。
   由于我国新闻媒介一直处于“官方”地位,从业人员对尊重他人著作权中人身权的观念是比较淡薄的。编辑对来稿作修改、加上别人的署名,或是把几篇作品合成一篇发表、署上几个姓名变成合作作品,是常有的事。对一般作者的文稿往往任意删改,伤筋动骨,或者随意加上自己的意思,甚至改得面目全非,连作者自己也几乎认不出来,还美其名曰“宣传需要”。从维护著作权的观点看,这些做法都是不允许的。编辑可以不赞成作者的论点,可以不采用自己认为是不正确的作品,可以要求作者修改文中那些明显是不正确的论点,但是决不可以把自认为是正确的论点(哪怕是最权威的不容置疑的论点)擅自加到别人的作品里去。更不允许在他人作品中加上别人内容后又加上别人的署名。编辑要对他人作品作较大的修改,必须同作者商量,是否修改,由谁修改,决定权只能在作者。
   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又称经济权利(economic rights)。在1990 年《著作权法》中,包括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两项,而在使用权下列举复制、表演、播放、展览、发行等使用作品的方式。2001 年《著作权法》则直接规定以下财产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汇编权以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而将行使这些权利的行为概称为“使用”。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这些权利,也可以部分或者全部转让这些权利,许可使用或转让都应当依照约定或者有关规定取得报酬。
   财产权和人身权中的发表权的保护有一定期限:自然人作品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 年,截至作者死亡后第50 年的12 月31 日。合作作品以最后一位去世者为准。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品的财产权保护期为作品发表后至第50 年的12 月31 日。作品过了保护期,只保留除发表权外的人身权,财产权和发表权则失效。
   使用包括自行使用和许可他人使用。首先,著作权人对自己作品行使各种使用的权利,不受他人干预;其次,他人以任何一种方式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必须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著作权人有权利许可,也有权利不许可;再次,著作权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使用自己的作品。
   许可使用分为专有许可使用和非专有许可使用:
   专有许可使用是独占性的使用,指著作权人允许被许可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排他地使用自己作品的著作权。专有使用许可确立期间,被许可人享有该作品的专有使用权,有权排除包括著作权人在内的一切他人以同样的方式使用作品,著作权人不得再允许第三人使用该作品,若要许可第三人行使同一权利,则应取得被许可人的许可。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可以按照合同约定享有专有出版权。
   非专有许可使用是共享性的使用,是指著作权人允许被许可人以一定方式使用自己的作品,但著作权人自己仍然可以使用,也可以再允许第三人以同样的方式同时使用。专有许可和非专有许可以合同约定,除法律有规定的以外,书面合同中未明确约定授予专有使用权的,或者没有订立书面合同的,使用者只能取得非专有使用权。口头的专有许可是无效的。报刊发表他人作品,应当取得作者许可,但一般不须同作者订立书面合同或其他书面许可形式。所以报刊社获得的作品许可使用,是非专有使用权。报刊社稿件来源通常是接受投稿和约稿。投稿是一种默示的许可使用。被约稿人同意为约稿的报刊社写稿,也当然意味着许可约稿者使用。报刊社若要获得专有使用权,应该同作者专门订立书面合同并在报刊上声明。
   转让包括对前列各项著作财产权的部分转让和全部转让,全部转让就是所谓“买断”。无论是非专有使用还是专有使用,都不是著作权的转让。著作权转让的标的物是部分或全部的著作财产权,转让的结果是使得受让人在法律上成为部分或全部著作财产权的所有人,原作者就丧失了部分或全部的著作财产权。而使用许可的标的物只是对著作财产权的行使,财产所有权并不随之转移,获得使用许可的人并不是著作财产权的所有人,作品的财产权仍然属于作者。比如获得专有许可的使用人仍然无权将作品许可给第三人使用,而必须征得作者的同意并付给作者报酬。而转让的受让人则可以自行把作品许可他人行使受让的权利,还可以把受让的权利再转让给他人。有的报刊把取得专有使用权称为“买断”版权,是概念的混淆。
   《著作权法》对许可使用合同和转让合同都作了明确规定,并规定合同中没有许可、转让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另一方当事人不得行使。
   2001 年《著作权法》列举的各项著作财产权,有许多是1990 年《著作权法》已经载明的,也有一些是新增加的。最突出的一项就是规定了“信息网络传播权”。在此以前,由于原来《著作权法》并没有采取穷尽列举的方式,所以在互联网作品发生著作权纠纷时,我国司法实践已经把网上传播作为一种使用方式来对待:
   1999 年,王蒙等6 位著名作家起诉世纪互联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主办的“北京在线”未经许可将他们享有完全著作权的文学作品如小说《坚硬的稀粥》等登载上网,侵犯了他们的著作权。被告认为,《著作权法》所列对作品使用方式,是指传统作品的使用方式,不包括互联网。在互联网上如何使用他人作品、是否需要著作权人授权、是否需要付酬目前无法可循,有待通修改《著作权法》或制定司法解释来加以规范。法院没有采纳被告的意见,认为被告在互联网上传播他人作品,属于对作品的使用;未经许可即在网上传播,侵害了原告对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判决停止侵害、公开致歉、赔偿各原告经济损失不等。
在国际社会,为了弥补原来《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在保护互联网上作品著作权方面的不足,在1996 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公约》(W CT)中提出了“向公众传播的权利”(right of com mun ication to the public)的概念。这是指文学艺术作品的作者享有的专有权,他们可以授权将他的作品通过有线或无线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包括将他的作品向公众提供,使公众中的成员在其个人选定的地点和时间可以获得这些作品。最高人民法院2000 年司法解释吸取了这个概念,规定“将作品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使用作品的方式,著作权人享有以该种方式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2001 年《著作权法》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这意味着我国法律对互联网传播的著作权的保护同国际接上了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