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各项评优工作,加强学生德育评分的可操作性,根据学院《学生“德智体能综合测评”实施规则》,结合我系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每名学生学期德育基准分数为80分,在此基础上进行加减,具体如下:
(一)加分项目:
1.积极参加院、系、班组织的政治学习、理论学习,酌情加1-5分。
2.院、系、班学生干部,工作突出,在同学中威信高者,学办、团总支、学生会根据情况酌情加1-2分,班级内部酌情加1-3分。
3.院广播站、国旗班成员酌情加1-3 分 。
4.在国家级活动中获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加10、8、5分,鼓励奖、优秀奖加3分;在省、市级活动中获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加8、6、3分,鼓励奖、优秀奖加1分。
5.在学院大型活动中获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加3、2、1.5分,鼓励奖、优秀奖加1 分; 在系活动中获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加2、1.5、1分,鼓励奖、优秀奖加0.5分。
6.获学院组织的团体活动一、二、三等奖的,其参加成员分别加3、2、1.5分,获精神文明奖、优秀组织奖的,其参加成员分别加1分;获系组织的团体活动一、二、三等奖的,其参加成员分别加2、1.5、1分;获精神文明奖、优秀组织奖的,其参加成员分别加0.5分。
7.受校外表扬或表彰者,酌情加2-5分;院通报表扬一次者加1分;系通报表扬(含宿舍卫生90分以上宿舍成员)一次者加0.5分。
8.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者(如参加义务献血、义务植树等活动),酌情加1-3分。
9.积极参加院、系、班各种活动的普通学生酌情加1-3分。
10.关心集体、团结同学、助人为乐、见义勇为,表现突出者,酌情加1-3分。
(二)减分项目:
1.不参加院、系、班组织的政治学习、理论学习,酌情减1-5分。
2.受警告处分者减5分,受严重警告者减6分,受记过处分者减8分,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减10分;班内学生有受记过及以上处分的,班级主要学生干部酌情减1-3分。
3.受学院通报批评者,一次减2分;受系通报批评者,一次减1分。
4.无故旷课者,一次减2分(迟到、早退每两次按一次旷课计算)。
5.宿舍卫生检查,一次不合格者减0.5分;使用违禁电器,私拉电源者减2分。
6.升国旗无故不到者,一次减2分;早操无故旷操者,一次减0.5分。
7.无故不参加院、系、班各级会议者减1分,迟到、早退者减0.5分。
8.擅自离校者一天减2分,夜不归宿者一次减2分。
9.故意损坏公物者一次减2分。
10.不团结同学,与他人发生纠纷者,视情况酌情减2-5分。
(三)说明:
1.累计总分最高加至100分为止。
2.本细则以一学期为一个考核单位。
3.本细则自2007年上半年开始实行。
4.未尽事宜由系学办和各班级共同认定,酌情加减分,计入学生的德育总分。
5.本细则最终解释权归外语系学生工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