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市、地人事(劳动人事)局,省直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003]85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冀政[1994]29号)规定精神,经与省委组织部研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1993年10月1日以后调动工作和职务变动后的工资待遇问题,在国家尚未做出规定以前,暂按如下办法执行。
一、工作人员调动后的工资待遇
1、工作人员调动工作后,其工资、奖金、津贴等待遇,均按调入单位的工资制度和规定标准执行。
2、在工资制度相同的机关或事业单位之间调动工作的人员,没有变动职务(岗位)的,其工资待遇不变。
3、在不同工资制度机关、事业单位之间调动或由企业调入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均执行调入单位的工资制度,其工资待遇可以比照同职务、同任职年限、同工作年限(不含折算工龄的年限,下同)多数人员的工资水平重新确定。
4、从外省、市调到我省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其工资待遇按调入单位同职务、同等条件多数人员的工资水平重新确定,并从起薪之月起执行新的工资标准。
5、从企业或外省、市调入我省机关、事业单位的技术工人,尚未确定技术等级(含职务,下同)前,暂按冀政[1994]29号文件中技术工人套改办法确定工资待遇,待确定技术等级(职务)后,再按同等级、同条件多数工人的工资水平确定相应的技术等级工资。普通工人比照同岗位、同等条件多数工人的工资水平确定。原来已取得技术等级的,按冀政[1994]29号文件规定的审批权限,经有关人事部门复核认定合格后,可以按规定执行同等级、同条件的工资待遇。
6、省直二级局副局长、市(地)直属二级局副局长和机关经编制部门批准设置股级机构的股级职务,在机关之间调动的,均应由调入单位根据重新明确的职务,比照调入单位同职务同等条件的人员重新确定其工资。
7、调动工作的工作人员重新确定工资后,其调动前的工资高于调动后新确定工资的,高出部分除国家规定的保留外不予保留。
8、工作人员调动工作后,应及时办理工资关系,需要重新确定工资的,调入单位应在三个月内予以确定,在未确定前,可暂发级适当的临时工资(不得超过本人原工资),待确定了工资待遇后,再予结算。
二、机关工作人员晋升职务后的工资待遇
1、工作人员晋升职务后,原级别低于新任职务最低级别的,从任命的下月起晋升到新任职务的最低级别;原级别在新任职务对应级别以内,套改后原职务未晋升过级别并达到新任职务工作年限规定级别的,从任命的下月起晋升到新任职务规定的级别并执行相应的级别工资;套改后在一九九七年九月底前原职务晋升过级别的,提职后级别不变。职务变动但级别未变动的,从原级别确定的当年起连续计算升级考核年限;晋升级别的考核年限从级别变动的当年起重新计算。
2、工作人员职务晋升时,原职务工资低于新任职务工资标准最低档的,从正式任命的下一个月起,进入新任职务工资标准最低档;原职务工资高于新任职务工资标准最低档的,就近就高套入新任职务工资标准(但科员提为股级干部、正处、正科提为省直二级局副局长、市、地直属二级局副局长后原工资不变)。工作人员晋升职务提高职务工资时,其增资额超过新任职务工资标准半个档差的,考核年限从职务变动的当年起计算;不足半个档差(含半个档差)的,考核年限可与职务变动前的考核年限累加计算。
3、技术工人晋升技术等级并从事相应工作,发给《工人岗位证书》和《技师聘任证书》的,从批准晋升技术等级的下月起,按晋升后的技术等级执行相应的岗位技术等级工资。原岗位工资未达到晋升后岗位工资最低档的,进入最低档;原岗位工资高于新岗位工资最低档的,就近就高套入新岗位工资标准。技术工人因晋升技术等级提高岗位工资时,其增资额超过新岗位工资标准半个档差的,考核年限从技术等级变动的当年起重新计算;不足半个档差(含半个档差)的,考核年限与技术等级变动前的考核年限累加计算。技术工人晋升技术等级后,从批准晋升技术等级的下月起,执行晋升后的技术等级的工资标准。
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晋升后的工资待遇
1、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职务晋升后,按晋升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行政职务相应增加工资。原职务工资低于新任职务工资标准最低档的,从任命的下月起,进入新任职务工资最低档;原职务工资已在新任职务工资标准以内的,就近就高进入新任职务工资档次。
2、事业单位同一级职员由副职晋升为正职时,其职务工资可从职务晋升的下月起相应提高一档。
3、执行职员职务等级工资标准的又新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或执行专业技术职务工作标准又提拔了管理职务的人员,凡新任职务工资标准比原任职务工资标准高的,可按新任职务比照同职务、同等条件人员重新确定,但不能按原职务工资标准就近
就高套入新任职务工资标准。
4、技术工人凡按我省有关规定,晋升技术等级,并从事相应工作,发给《工人岗位证书》和《技师聘任证书》的,可按晋升后的技术等级相应增加工资。其中,原技术等级工资低于新任技术等级工资标准最低档的,从批准晋升技术等级下月起,进入新任技术等级工资标准最低档;原技术等级工资已在新任技术等级工资标准以内,就近就高进入新任技术等级的工资档次。
5、工作人员晋升职务(技术等级)提高工资时,其增资额超过新任职务(技术等级)工资标准半个档差以上的,正常升级的考核年限从职务(技术等级)变动的当年起重新计算;不足半个档差(含半个档差)的,考核年限应与职务(技术等级)变动前的考核年限累加计算。
四、从工人、农民中聘任为行政职务或技术职务的人员,按所聘任职务比照同职务、同等条件多数人员的工资水平确定。
五、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任职(聘任)期间经过考核改任较低职务(技术等级)的,应根据本人新任职务(技术等级)比照同职务、同任职年限、同工作年限大多数人员的工资水平重新确定其工资待遇。
六、工作人员调动工作时,原工作单位要如实向调入单位介绍其工资现状,原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其原工资待遇以《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整工资审批表》为准。工作人员调动工作或职务变动后需要变动工资的,填写《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整工资审批表》,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核并报人事部门批准后执行。
本规定从1993年10月1日起执行,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一九九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