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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 章 制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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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邮电职业技术学院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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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邮政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保证党中央、国务院及国家邮政局、省、市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
第三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党政领导班子和各级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必须履行的责任规定,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工作制度
第四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一级抓一级,一级负责一级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以教育为主、防范在前、标本兼治的原则;坚持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与学院其他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管事与管人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与干部的政绩考核、升降使用、奖惩挂钩的原则;坚持领导干部率先垂范,管好自己,又管好身边人员和下属的原则。
第二章 责任范围
第五条 党委对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统一领导,全面负责。党委书记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总责;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和反腐败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 党委书记对党委成员的党风廉政状况负责;党委副书记对党总支书记和直属党支部书记的党风廉政状况负责;党政正职对党政副职及分管部门负责人党风廉政状况负责;党政副职对各自分管部门负责人党风廉政状况负责。
第七条 中层及中层以下领导干部的责任范围依次类推。
第三章 责任内容
第八条 各级党组织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基本责任是:根据上级党组织和学院党委的部署,制定规划,组织实施,检查考核,总结奖惩。
各级行政组织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基本责任是:结合实际,建章立制,督促检查,抓好落实。
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对责任对象的基本责任是:教育的责任,检查的责任,监督的责任和帮助整改的责任。
第九条 各级党组织、领导干部和部门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应履行的具体责任是:
1.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各项任务,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和制度,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制定责任范围内的具体实施办法。
2.经常对责任对象进行民主集中制、廉洁奉公、遵纪守法等内容的教育。
3.定期与责任对象谈心(每年不少于一次),听取各方面对责任对象的反映,了解和检查责任对象遵守政治纪律、贯彻民主集中制、执行廉洁规定、廉政勤政、密切联系群众等方面的情况,发现问题或听到反映要及时提醒,督促纠正,防止责任对象发生违纪问题。
4.结合民主生活会和工作总结,对本部门党风廉政状况进行自查,针对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5.领导、支持和配合有关部门对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条 纪检监察部门会同组织人事等相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的对下一级党组织和党政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进行检查,随时监督纠正存在的问题,并向党委和院领导汇报。
第十一条 依据国家邮政局纪检组监察局制定的《邮政纪检监察部门党风廉政考核暂行办法》,对领导干部进行党风廉政考核。
第十二条 各级党组织和部门结合党员评议和工作总结,定期听取广大教职工对领导干部的反映,引导和组织教职工,对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履行情况与本部门年终考核挂钩,并列入对领导干部的考核、选拔、任用、任期业绩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十四条 责任对象发生严重违法违纪问题时,责任人和党组织应认真检查履行责任的情况,一并写出履行责任情况的自查报告,报上一级党组织。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责任范围内的单位、部门或人员发生违法违纪和严重不正之风的,除依党纪政纪对当事人进行处理外,还应根据一级抓一级的原则,查明其上一级组织和责任人的领导责任。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批评教育,直至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同时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1.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不研究、不部署、不检查的;
2.对上级和学院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不学习、不传达、不落实的;
3.对干部教育不严,对工作管理不力,对产生的问题不认真处理,致使发生严重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的;
4.掩盖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庇护违法违纪行为,妨碍监督检查,不接受监督部门正确意见的;
5.其他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或履行不力造成后果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所属单位和部门。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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