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党的建设,充分发挥纪律检查组织的作用,更好的完成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重任,根据党章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纪委)是学院的党内执纪、监督组织,是纪检工作的领导机构,依据党章赋予的权利,履行“保护、惩处、监督、教育”的职能。
第三条 纪委受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学院党委要加强对纪检工作的领导,定期研究纪检工作,支持纪委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纪委监督。纪委要主动接受党委的领导,并履行对同级党委和所属党组织及其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职能。
第二章 纪委的组成和机构
第四条 学院设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纪委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四年。任期届满与党委同时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其组成人员候选人应在征求上级纪委的意见后,报上级党委审批。
第五条 纪委实行委员制,纪委设书记一人,专职副书记一人,纪委书记应是党委委员,纪委委员5-7人。纪委书记应配备同级党政副职级干部,纪委副书记应配备中层正职级干部。
第六条 学院设纪监审办公室,履行纪委办公室职能。
第七条 党委应根据纪委的职数,选拔、任用和调配优秀干部充实加强纪检机构,从事纪检工作的干部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坚持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实事求是,秉公执纪,作风正派,密切联系群众;廉洁奉公,敢于同各种腐败现象和不正之风作斗争;有一定的理论、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热爱党的纪检工作。
第三章 工作职责和权限
第八条 纪委的主要职责是:
1.检查党组织和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党章及其他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实施党章和有关规定范围内的监督。推行学院的改革和发展,保证学院中心工作的顺利开展;
2.受理党的组织、党员和群众在党纪、党风方面的检举、控告、申诉及建议等;
3.检查、处理党内违纪案件,按照职权范围决定和批准对党员的处分;
4.参与对党员干部的评议考核和党风党纪检查工作,协助党委制定党风和廉政建设规划,督促、检查有关制度和措施的落实;
5.会同组织、宣传部门,对党员进行党性、党风和党纪教育;
6.保护党员按照党章规定享有的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支持党组织和党员同违法违纪行为和不正之风作斗争;
7.指导下级党组织的兼职纪检干部开展工作,组织纪检干部进行政治和业务学习;
8.承办上级纪委(纪检组)和学院党委交办的有关工作。
第九条 纪委有权根据党内案件检查、审理工作的规定,按照党员干部管理权限对党员违纪问题进行了解核实和立案检查,并按处分党员干部的批准权限和程序决定或改变对党员的党纪处分。
第十条 纪委有行使党章和上级党组织规定的党内监督的权力。监督的对象是学院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监督的重点是各级党员领导干部。纪委应加强与组织部门在选拔任用干部工作上的联系与配合,对党员干部有关党风党纪方面的情况,应互相通报。
第十一条 纪委书记和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书记应参加或列席党委和行政方面的有关会议和活动。
第十二条 纪委有权根据《党章》、《准则》和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或协助党委制定执行党纪、反对腐败、清政廉洁,纠正不正之风等方面的制度和规定,并监督实施。
第四章 自身建设
第十三条 纪委要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纪委书记要善于听取和集中委员的意见,适时形成正确决议。
第十四条 纪委要不断加强理论和党的方针政策的学习,努力提高政治素质和政策水平。同时,要加强对纪检干部的政治业务培训,不断提高纪检人员的素质和纪检工作质量。
第十五条 纪委要深入基层,及时发现在党风和廉政建设中一些带有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并提出解决办法。
第十六条 纪委要不断加强纪检干部的作风建设,廉洁自律,克己奉公,做遵纪守法的模范。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条例由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