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规 章 制 度
|
|
石家庄邮电职业技术学院合同管理办法
|
|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加强合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国家邮政局《邮政企业合同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学院签定的下列各类合同:
(一)买卖合同;
(二)供水、供电、供气、热力合同;
(三)建筑、修缮工程合同;
(四)委托合同;
(五)租赁合同,房地产权合同;
(六)借款合同;
(七)债权债务的清偿合同;
(八)技术(咨询、开发、转让、服务)合同;
(九)其他具有合同性质的意向书、协议书等。
二.订立合同应当遵守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一般应具备下列主要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
(二)标的;
(三)数量、质量;
(四)价款、酬金及结算方式;
(五)履行的期限、地点、方式;
(六)根据法律和合同的性质,以及当事人一方要求必须订立的条款;
(七)违约责任;
(八)合同签订的时间、地点;
(九)约定合同争议的管辖地。
三、合同的签订
签订合同的主体应具备法人资格,学院各职能部门和内设机构,不得以自身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变更合同和解除合同。
订立合同应使用国家规定的标准(示范)合同文本,没有规定标准(示范)文本的,合同格式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法律、法规规定或学院认为需要公证的合同,合同签订后应办理公证手续。
需要对外签订合同的相关部门为合同的承办部门,并负责组织招标、投标等有关事项。承办部门在签订合同时,必须严格审查下列事项:
(一)对方当事人主体资格审查
1.是否具有法人资格;
2.经营范围;
3.履约能力;
4.资信情况;
5.委托代理权限。
(二)合同内容的审查
1. 合法性;
2. 可行性;
3. 严密性
4. 规范性。
签订合同必须遵守《合同法》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口头形式达成各类合同。
合同承办人员在工作中,必须坚持原则,遵纪守法,杜绝各种不正之风,维护国家和学院的利益。
四、合同的审批
(一)学院成立合同审核小组,负责对全院各单位承办的各类合同进行审核。审核小组由院办、纪监审办公室、财务处负责人及合同管理员组成,由纪监审办公室归口管理,纪监审办公室主任为合同审核小组组长,在纪监审办公室设一名兼职合同管理员,负责合同审核、授权委托书的发放及合同专用章的管理和使用。
(二)学院对外签订合同时,由承办部门拟写合同文本,经相关部门进行会签,并经合同审核小组复核把关并签注意见后,报请主管领导批准,加盖合同专用章,并将合同副本送交财务部门一份,作为筹资、付款和收款的依据。
(三)院办企业对外签订合同不得超越自己的职权,并将合同副本报科技产业处备案。
(四)下列合同需报国家邮政局批准:
1.涉外合同中的中外合资、合作合同;
2.需要国家局承担责任的合同;
3.以中国邮政的名义承诺义务的合同或涉及中国邮政整体利益的知识产权类合同;
4.标的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合同;
五、合同的履行
履行合同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合同订立后,相关部门应严格依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和信誉。
(二)对标的物的数量和质量应当先验收,后付款。
(三)定金和预付款的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合同变更或解除应当由承办部门提出,经审核小组核准,送原审批领导审批后执行。
(五)经过公证的合同,在双方达成变更或解除协议后,应报原公证机关备案。
(六)我方接到对方当事人提出的变更或解除合同建议后,应在15日以内答复(法律、法规及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逾期答复,造成本单位利益损害的,具体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建议或答复,一律采用书面形式,并将能证明双方函电往来及内容的凭证归档存查。
六、合同纠纷的处理
合同发生纠纷,能协商一致的,应当订立书面协议,协商不成的,应当在法定的诉讼期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根据合同的约定,向合同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合同纠纷处理完毕,应及时将有关材料归档存查。
七、各责任单位的职责
合同审核小组的职责是:对合同涉及的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及国家财务计划的适用等条款的合法性、严密性、可行性进行审查,并监督实施,填报《重大合同报告表》,组织相关人员学习有关法律、法规。
承办合同部门的职责是:负责合同对方资信情况、履约能力的调查,并提供相应资料;具体负责所承办合同的谈判;签订合同前拟写可行性研究报告与合同文本,保证合同的可行性、合法性和有效性。经批准合同依法签订后负责整个合同的履行,在履行期间发生合同纠纷要及时向合同管理部门汇报,避免发生损失。管理本部门的合同档案并及时归档。
八、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管理制度,在签订、履行合同中失职、渎职或以权谋私,损害国家和学院利益的,应视情节轻重,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行政、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办法中未尽事宜,依据《合同法》相关条款执行。
十、本办法由纪监审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一、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石家庄邮政高等专科学校合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 合同审查会签意见表
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3.合同专用章使用登记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