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院内部审计工作,根据国家《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国家邮政局《邮政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结合学院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独立监督和评价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以促进加强经济管理和实现经济目标。
第三条 校内各单位应遵守国家财经法规,依法实施内部审计,加强内部管理和监督,提高经济效益,维护单位合法权益。
第四条 纪监审办公室履行学院审计职能,在学院党委和院长的领导下负责学院内部审计工作。审计业务,受上级审计部门的领导和监督,并按要求报告工作。
第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第二章 审计职责与程序
第六条 纪监审办公室依照国家政策、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对学院及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或财产、负债、损益及经济效益等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含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单位,下同)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二)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预算内、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本单位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四)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
(五)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及风险管理进行审计;
(六)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七)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要求办理的其他审计事项。
根据学院领导授权,纪监审办公室实施审计时有如下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二)参加本单位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内部审计规章制度,有单位审定公布后施行;
(四)检查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库和资料;
(六)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纪、严重损失浪费行为,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利机构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纪行为的意见以及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纪和造成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第七条 审计工作程序:
(一)拟订审计工作计划,报学院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实施内部审计,应拟订审计工作方案,依法确定审计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并事前通知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应积极配合审计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三)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要做审计工作底稿,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询问、核实情况的,要做调查记录或取得有关证实资料。审计检查或调查记录由有关人员签章认证。
(四)审计终结提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根据审计报告所列问题,拟订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报送学院领导审阅,经批准后出具“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
(五)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的内容如有异议,可以向学院领导或国家邮政局审计局提出申诉,在没有做出新的审计决定之前,原“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仍然有效。
(六)被审计单位应在限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的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告学院纪监审办公室。纪监审办公室在一定的期限内,检查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的情况。
(七)纪监审办公室办理的审计事项,应建立审计档案,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审计档案管理。
第三章 学院内二级核算单位审计
第八条 纪监审办公室依据国家有关政策、财经法规和学院的规章制度,对学院内二级核算单位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一)财务计划或单位预算的执行和决算。
(二)资产、负债、损益以及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
(三)经济效益。
(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五)内部控制制度。
(六)资产、资金管理。
(七)国家财经法规和部门、单位规章的执行。
(八)其他审计事项。
第九条 被审计单位应如实提供下列资料:
(一)会计报表、总帐、明细帐、会计凭证及其他有关会计资料。
(二)年度财务计划。
(三)单位会计制度及内部控制制度。
(四)完成学院各项经济指标情况的凭证资料。
(五)相关经济合同、协议等文件资料。
(六)审计需要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条 工程项目(含维修)审计应如实提供下列资料:
(一) 工程项目计划批准书。
(二) 概预算书。
(三) 施工合同、协议书。
(四) 施工队资格证书。
(五) 施工图纸及施工资料。
(六) 计算依据(预算定额、设备材料价格等)。
(七) 提供工程变更报告书及相关资料。
(八) 招标项目需提供招标书。
(九) 竣工验收报告。
第十一条 纪监审办公室可根据学院领导或国家邮政局审计局的指派,对学院所属单位进行专项审计、其他审计、审计调查以及对领导干部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第十二条 纪监审办公室对已经审计的单位进行再审计时,要对前次审计结果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四章 校办产业审计
第十三条 为了规范校办产业审计监督工作,对校办产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和校办产业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等,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其目的是为了维护学院校办产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对校办产业的监督管理,促进和引导校办产业健康发展。
第十四条 依据国家有关政策、财经法规和学院的规章制度,对校办产业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五条 对校办产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一)、所有者权益各项目增减变动和管理的真实、合法性。审计实收资本的构成和增减变动;资本盈余公积金的计提和使用以及利润结转和分配等情况。
(二)各种负债的形成、偿还、管理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性。审计各项借款、应付、预收款核算的正确性;应付工资、福利费的计提、使用与管理以及对外投资是否合理和管理等情况。
(三)各项资产的形成、运用、管理的真实、合法、效益性。审计各项货币资金的收支与管理;各项应收及暂付款核算的正确性;存货的计价及管理;固定资产管理及折旧计提等情况。
(四)损益的真实和合法性。审计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真实、合法及执行权责发生制原则等情况。是否划清资本性支出与权益性支出;税前、税后利润的计算情况。
第十六条 校办产业审计的具体内容除参照《邮政企业财务审计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外,结合院校的特点,对学院为投资主体的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股份制等校办产业和其他经济实体审计下列内容:
(一)审查学院对所属校办产业投资及资产增值的所有权,明晰投资、入股、合营等形式的经济关系。包括学院初始对校办产业的投资及校办产业以各种方式占用学院资金、资产(包括货币资金、实物及无形资产)和按规定应向学院支付的款项及其经营增值部分。校办产业对学院的投资不回报、无效益或造成损失的,要在搞清事实的基础上提出处理意见。
(二)审查学院投资的股份制企业,是否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占用的学院资产是否及时转为学校股、企业股,有否存在“同股不同酬”等问题。
(三)审查学院与校办产业之间签定的经济合同是否合法有效,合同内容是否存在侵犯学院权益的情况,有无违反规定为校办产业合同、协议提供担保而学院承担经济责任的情况。
(四)对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和学院资产流失,以及营私舞弊和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校办产业负责人,提出审计处理意见。
第十七条 校办产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和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一)审查校办产业的内控制度是否健全,重点审查内控制度的落实执行情况。
(二)审查校办产业重大经营决策、数额较大的资本性支出和费用支出,是否经董事会、经理(厂长)常务会议审议和校产主管部门审批。
(三)审查校办产业财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分工是否合理,是否做到钱帐分管,印鉴支票分管。
(四)审查校办产业各种成本费用的支出是否合理,费用报销的手续是否齐全。
(五)对校办产业执行内控制度存在问题的单位,纪监审办公室应提出整改措施,帮助其健全和完善内控制度。
第十八条 纪监审办公室可根据学院领导或国家邮政局审计局的指派,对校办产业进行专项审计,包括经理(厂长)经营承包责任审计、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其他审计和审计调查。
第十九条 被审计单位应如实提供下列资料:
(一)会计报表、总帐、明细帐、会计凭证及其他有关会计资料。
(二)年度财务计划。
(三)单位财会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四)经营情况统计资料。
(五)企业章程、营业执照、税务登记,以及相关经济合同、协议、经营管理、核算等方面的文件资料。
(六)审计所需要的其他有关资料。
(七)完成学院各项经济指标情况的资料、票据。
第二十条 纪监审办公室制订审计计划、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审计工作底稿和取证、提交审计报告、提出审计意见书、作出审计决定、以及其他审计事项,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对已经审计过的校办产业进行再审计时,要对前次审计结果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五章 任期、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第二十二条 厂长、经理任期、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对象,由主管领导或干部管理部门确定,以书面形式通知纪监审办公室依照本办法实施审计。
第二十三条 校办企业厂长(经理)任期届满、离任之前,均需由学院纪监审办公室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未经审计不得办理离任手续。
第二十四条 纪监审办公室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厂长(经理)任期、离任经济责任实施审计监督时,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
第二十五条 厂长(经理)任期、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与范
(一)任期期间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情况。
(二)任期期间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真实情况及财务收支的合规性、合法性。
(三)任期期间主要经济指标、质量指标完成情况的真实性。
(四)审计中如发现有问题的,审查需向以前年度延伸时,审计范围可追溯到若干年度。
第二十六条 实施厂长(经理)离任审计前,应当成立审计组,做好审前调查,并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二十七条 被审计厂长(经理)所在企业应为审计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如下资料:
(一)厂长经理述职报告。
(二)企业完成经济技术指标情况。
(三)企业的会计凭证、帐薄和报表等会计资料。
(四)企业的盘存、变动和债权债务情况。
(五)企业投资计划、合同及实施情况的有关资料。
(六)企业管理、财务管理等内部控制制度。
(七)审计组认为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八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由院主管领导或组织(人事)管理部门确定,以书面形式通知纪监审办公室,依照本办法实施审计。
第二十九条 领导干部离任之前须由学院纪监审办公室进行经济审计。组织人事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内实施任中审计。
第三十条 领导干部任期、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被审计的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所在单位的财务收支是否真实,有无作假账;
(二)贯彻执行国家重要经济政策及学院财务规章制度情况;
(三)有无个人违反决策程序或决策造成重大损失情况;
(四)个人遵守有关廉政规定情况等。
第三十一条 审计结束后,应提出审计报告。审计报告须征求被审计厂长(经理)和被审计领导干部的意见。被审计厂长(经理)、领导干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十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审计报告。提出异议的,纪监审办公室应予核查。
第三十二条 对厂长(经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束后,根据审定出据审计意见书,对厂长(经理)、领导干部任期内的经济责任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任职期间是否遵守国家的财经法规。
(二)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是否明确。
(三)任职期间企业的发展情况和经济效益增长情况。
(四)任职期间的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五)需要评价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审计中发现企业厂长(经理)或被审计领导干部有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问题,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被审计厂长(经理)、领导干部和所在企业作出审计决定,依法处理,并通知有关部门和被审计单位执行。
第三十四条 在审计中,如发现厂长(经理)、领导干部有贪污、盗窃、受贿或造成重大损失并已触犯刑律的,应移交相关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五条 被审计的厂长(经理)、领导干部,有隐匿、毁损和拒绝提供审计组所需资料,纪监审办公室有权通知相关部门和建议领导给予厂长(经理)、领导干部及有关人员行政处分。
有关部门对厂长(经理)、领导干部进行考核、任免、奖惩时,应将纪监审办公室对其出据的审计意见和做出的审计决定作为依据。
第六章 其 他
第三十六条 学院需要对外委托审计事项,只有纪监审办公室有权根据学院工作部署委托中介机构进入学院开展审计工作,其他职能部门应遵守回避制度。
第三十七条 对有突出贡献的审计人员以及揭发、检举违反财经法规,保护国家财产有功人员,学院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八条 审计人员泄露秘密、以权谋私、徇私舞弊等,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可按照有关规定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对严重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其主管单位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者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十条 本办法执行中遇有与上级规定相抵触时,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纪监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