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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 章 制 度

 

石家庄邮电职业技术学院行政监察工作规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国家邮政局有关监察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机构、监察对象和领导关系
    1.学院设纪监审办公室,履行监察职能。
    2.监察对象:学院各行政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学院任命的行政领导干部。
属于监察对象以外的工作人员违反政纪的,由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属于违反政纪的较大案件,纪监审办公室直接调查处理。
    3.为使监察工作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学院在各行政部门、系、部设兼职监察员和信息员。
    4.纪监审办公室在学院党委和院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监察业务受国家邮政局监察局领导。
    二、任务和职责
    1.监督检查监察对象贯彻执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国家邮政局、学院的决定、决议及规章制度的情况,并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保证监察对象依法行使职权。
    2.受理对监察对象违反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受理监察对象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
    3.调查处理监察对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其他政纪的行为。
    4.配合有关部门对监察对象进行遵纪守法、履行职责、为政清廉的教育。对廉洁奉公的优秀干部予以宣传和表扬,对典型违纪案件进行通报。
    5.向国家邮政局监察局和学院领导提供及时、准确的监察工作信息。
    6.参与学院对监察对象的考核、评议工作。
    7.参加和列席学院有关会议,根据需要列席有关部门的重要会议。
    8.办理国家邮政局监察局和学院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监察人员守则
    1.认真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思想水平和业务素质。
    2.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徇私情,公道正派,坚决同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做斗争。
    3.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不主观臆断;坚持调查研究,走群众路线,不偏听偏信。
    4.带头遵守法纪,严以律己,廉洁奉公,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四、举报
    1.学院设监察监督电话,受理对监察对象的举报。举报可以采用电话、信函、面谈及举报人愿意采用的其他方式。根据有关规定严格为举报人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2.举报内容
  (1)贪污、行贿受贿、以权谋私、弄虚作假、失职渎职、腐化堕落。
  (2)重大事故、打击报复。
  (3)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的行为。
    五、有关办案程序等按上级规定执行。
    本规定自发下之日起实行,原《石家庄邮政高等专科学校行政监察工作规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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