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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水管理办法

第一节 总 则
第一条 用水供应要优先满足全校师生员工的生活需要。后勤处作为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设施设备建设与管理,及时疏通供应渠道,不断扩大供水总量,提高供应能力,保证充足的水源。
第二条 动力修缮中心下设能源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能源办),负责全院用水的管理工作:
1、制定全院的用水计划,分配用水指标。
2、组织检查用水管理办法的落实情况和设施、设备的完好情况,组织实施节水奖惩工作。
3、核实用水量,收缴水费。
4、组织节水宣传工作。
第三条 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及维护维修,由后勤处动力修缮中心负责。出现故障及时维修,确保正常供应。
第四条 加强管理,节约水资源
1、加强宣传教育,增强节水意识。
2、强化管制措施,落实用水规定和各项规章制度。
3、积极运用新设备、新技术和新手段,实现节水目的。
全院人员及所有用户,要充分了解全国和石家庄地区水资源十分紧张的形势,增强用水危机意识,自觉节约每一滴水,避免浪费,减少经费开支。
第二节 用水管理规定与收费办法
第一条 用水管理规定
⒈校内各单位、校办企业及实体,需新增加用水设施时,应到能源管理办公室办理申请手续,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工程施工。需要供水时,由水管人员负责开启阀门。
2、院内所有的用水设施,不得随意拆卸,不得擅自改动管道、私接水龙头。如确实需要增加和改动时,应办理相应的批准手续,并由动力修缮中心统一施工。
3、能源管理办公室要经常检查供水情况,对突发性故障积极做出反映,及时与自来水公司取得联系,并将情况及时通报给相关人员。
4、动力修缮中心要加强对公共场所供水设备的管理,及时处理跑、冒、滴、漏等存在的问题,对影响面大、问题严重的要日夜抢修。
5、学生宿舍、教学楼等公共场所不准用水冲洗瓜果、啤酒、饮料降温及用“长流水”冲洗衣服。
6、任何人不得利用公共用水设施洗涤私人用品(不包括学生公寓内学生洗涤行为)。
第二条 收费办法
自来水供应与收费,执行石家庄市的有关规定。在定额指标内,水费价格为:基准价格加排污费价格。超过定额指标,水费价格按其实际用量以累进方式递增,收费标准分别为基准价的2至11倍。全院的用水总量,必须控制在定额指标以内。
1、职工家属宿舍、培训公寓、食堂、校办产业等用水单位都要安装计量水表,能源办按计量表记数,核收当月水费。年初核定用水指标,超标部分加倍收费。
2、对现住单身教工宿舍的青年教职工,按其室内人数和用水量,平均收取水费。
3、为有效控制饮用开水的浪费,开水房拒绝校内民工和家属使用开水。学生持卡打水,学院给予适当补贴,定量保证学生的正常饮用水,超出部分学生自行付费。
4、师生员工洗浴实行持卡消费的供水方式,洗浴用水价格视季节和市场供水价格和加工成本适时调整。
5、建筑施工用水,须向能源办申请,同意并安装计量水表后方可用水。施工结束后,临时管道必须及时拆除,(所发生的工时、材料费用由用水单位负担)。根据计量水表记数每月核收水费,其水费单价以自来水公司的现行价为依据。对未经允许擅自接水用水的,除按自来水公司的规定核收双倍水费外,并处以相应罚款。
6、绿化浇水要有专人看管,不得离岗空位,人为原因造成浪费的酌情罚款。运动场喷灌用水要严格控制,进行定量管理,并按计量的用水量收取一定比例的水费。
7、外单位要求由我院供水者,经后勤处主管领导批准,由源能办负责安装好计量水表(费用自理)后方能用水,并根据申报的用水量,以两倍水价交足预付款,预付款用完后应补交预付款,如不补交,停止供水。

第三节 奖惩办法

第一条 奖励
1、对已核定指标的用水单位,全年计算,节约费用的5%作为奖励。
2、鼓励提合理化建议,凡被采纳的节水合理化建议,将按其获经济效益的5%—20%,给予个人和集体奖励。
3、对于积极采用新设备、新技术,或通过技术革新取得明显节水成果的单位、集体和个人,按获经济效益的5%—20%,给予奖励。
4、对于积极进行和参与节水宣传工作,并取得明显效益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的奖励。
5、对于责任心强,主动制止或举报违章用水,情况属实的,按罚款金额的20%—50%奖励有关人员或单位。
第二条 处罚
1、对人为原因破坏上下水设施、用水计量表具的,除照价赔偿外,对责任人处以50-500元罚款。
2、因施工、运输等原因使上下水设施受到损坏的,或使下水堵塞的,应当由当事责任者及时抢修恢复。后果严重的还要处以2倍以上罚款。对故意逃脱责任者给予3—5倍重罚。
3、对未经允许私自向他人长期转供水,除按规定收取水费外,对转供人处100元以上罚款,对转供单位处1000元以上罚款。
4、对故意浪费水资源,以及其它违章用水行为,除核收高价水费外,视情况,每次对责任人处以50—500元罚款;单位处以100~1000元罚款。
第三条 后勤处能源办工作人员代表学院查处违章用水和用水设备状况。用户应主动配合,提供方便,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检查。对拒绝检查,甚至漫骂、殴打检查工作人员的,除在经济上从重处罚外,必要时要追究肇事者的法律责任。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后勤处负责解释。

                                                        二○○三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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