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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电管理办法 |
第一节 总 则
第一条 用电供应首先要满足教学、科研和师生员工生活的基本需要。后勤处作为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设施设备建设与管理,及时疏通供应渠道,建立完善顺畅的供应系统,保证及时充足的电力供应。
第二条 动力修缮中心下设能源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能源办),负责全校的能源管理工作。在主管院长的领导下,履行如下职责:
1、制定全校的用电计划,分配用电指标。
2、组织检查用电管理办法的落实情况和设施设备的完好情况,组织实施节能奖惩工作。
3、核实用电量,收缴电费。
4、组织节能宣传工作。
第三条 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及维护维修,由后勤处动力修缮中心负责。出现故障及时维修,确保正常供应。
第四条 全院人员及所有用户,要增强节能意识,注意节约用电。各用电现场、办公室要杜绝长明灯,做到人走灯灭、扇停,不需照明时不开灯,以减少经费开支。
第二节 用电管理规定
1、校园内(含各家属宿舍区)的供电线路未经能源办和后勤处主管部门同意,不得随意改、拆和私拉电线,管理人员和维修电工对于未经批准接通的电源线路有权予以拆除。
2、学院各部门凡新装2kw以上(含2kw)用电设备,应向能源办申报用电量,并由能源办负责协调解决供电中存在的问题。
3、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准使用电炉子及其他电热器做饭、烧水。违者一经发现除没收用电器具外,还要处以相应罚款,对不接受批评、态度不好的要从重处罚。
4、计量电表记数是用电量的依据,除有关管理人员外,任何人不得私自改动职工宿舍、学生宿舍的计量电表接线。凡属私自改动接线的按窃电行为处理,一经查实从重处罚。
5、严禁用铜线、铁丝代替保险丝使用,也不准用大型号保险丝代用。一经查出,除批评教育外,同时处以罚款。由此引起的后果由责任人负责。
6、凡因施工、运输或个人行为造成供电设备损坏的,一切损失由责任人赔偿。
第三节 用电管理办法
第一条 职工家属宿舍用电管理
1、职工宿舍内因超负荷用电、擅自改动电表接线等原因使电表烧坏,为恢复供电线路正常供电所发生的全部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2、严禁用公用电干私活,违者按窃电处理。
3、各住户用电,必须通过计量表计量。并按计量表记数按季核交电费(由学院按季从工资中扣除)。
4、职工搬出原住房时,应保持用电设备齐全完好,对短缺损坏的,由原住户负责赔偿。
5、室内用电设备不准随意改动。确需改动时,须经后勤处主管部门批准并由维修电工实施。否则,引起后果的由责任人负责。
6、室内供电线路发生故障,应由维修电工负责处理,凡属个人行为造成事故的,由本人负责。
第二条 学生宿舍用电管理:
1、学生宿舍用电,由学生公寓管理中心直接管理。
2、用电指标的核定:每人全年月平均核定用电量不超过3千瓦/小时。夏季每人每月2.5千瓦/小时; 冬季每人每月3.5千瓦/小时;春秋季每人每月3千瓦/小时; 寒暑假按关闭宿舍楼计算,扣除60天。
3、实行节电奖励、超指标处罚的办法,鼓励学生节约用电。按学生宿舍实住总数为基数,核拨用电指标,全年统一核算,年终奖罚兑现。
4、学生使用电热器(含假期),一经发现按用电管理办法对直接管理单位进行处罚。
第三条 施工用电管理:
1、施工用电应向后勤处提出申请,根据申报的用电量和用电地点,经同意后由维修电工来确定接电位置。用电设备的安装和线路的架设应符合规范要求,经维修电工检查后方能接电。
2、施工用电按计量收费,凡学院配电室能计量的用电,一律以配电室内安装的计量表为准;对临时需要安装计量表的,由维修电工与施工单位共同对计量表进行校验后安装,其全部费用由用电单位负担。
3、当月核收电费。根据计量电表记数和实际发生的电价,由后勤处提供电费单据。用电单位应在三天内交纳。对拒不按时交纳电费,又不及时申明理由的(所申明的理由应得到后勤处认可),将停止供电。
4、对装电表确有困难的临时用电,须与后勤处签定用电协议,按以上有关要求,由维修电工负责供电。
5、用电结束后,电费应一次结清,维修电工应检查用电现场,如有异常情况,及时报告主管领导。
第四条 单身教工宿舍用电管理
对现住单身教工宿舍的青年教职工,按其室内人数和用电量,平均收取其电费,按季从工资中扣除。
第五条 校办产业及独立经济核算实体的用电管理
校办产业及独立经济核算实体等单位的用电,按计量当月核收电费。对安装计量电表确有困难的,按用电设备的实际耗电量核收电费。
第六条 外单位要求供电管理
1、原则上不给外单位供电,特殊情况下,如我院有供电能力,经后勤处领导批准后,方能用电。
2、按计量收费,装表费用自理。电价按高出实际电价的50%核收。
3、根据用电单位申报的用电量交足予付款,予付款用完后,如继续用电应及时补交予付款,不交款者停止供电。
4、供电前,维修电工应检查用电设备及供电线路是否符合规范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予供电,供电结束后,电工应对供电现场及时进行清理。
第四节 奖惩办法
第一条 奖励
1、对已核定指标的用电单位,全年计算,节约费用的5%作为奖励。
2、全校用电,根据供电局核定的指标,全年计算,节约费用的5%,奖励能源办和管理维修人员。
3、对主动举报违章用电,情况属实的,按罚款的20%—50%奖励有关人员。
第二条 处罚
1、对违反以上用电规定的,视为违章用电。对违章用电者,除进行批评教育外,还酌情给予处罚。特别对明知故犯、屡教不改、造成重大损失、不服从管理的要从重处罚。
2、私接电源,未安装电表计量用电,按设备功率1—3个月的用电量 交纳电费,并停止供电。
3、私拉电线,违章使用电水壶、电炉等电热设备,私装空调,一经发现,按电热设备功率1—3个月的电量 交纳电费。其造成的损失与后果,由违章者承担全部责任。
4、损坏设备按价赔偿工料费;故意损坏设备,除按价赔偿工料费外,根据情节轻重,处以工料费1—3倍的罚款。
5、无端浪费电源的,发现一次罚款5—20元。
6、无正当理由拒交电费超过3个月者,停止供电,并追缴所欠费用。如确需恢复供电,应交清所欠电费和所欠电费20%的滞纳金。
7、对已核定指标的用电单位,全年计算,超出部分的20%作为处罚。
8、对违反以上其他条款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罚款50—500元。
第三条 后勤处能源办工作人员和维修电工代表学院查处违章用电和用电设备状况。用电者应主动配合,提供方便,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检查。对拒绝检查,甚至漫骂、殴打检查工作人员的,除在经济上从重处罚外,必要时要追究肇事者的法律责任。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后勤处负责解释。
二○○四年五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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