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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学院参保职工门诊就医实行定点管理的通知


各系、部、处、室:
    根据冀医保[2007]14号《关于省直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等人员门诊就医实行定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文件精神,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参保职工在门诊就医购药使用个人账户部分可在所有定点医疗机构或药店支付。进入起付标准后将实行定点就医管理,在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指定的一级及以上定点医院中选择两家医院作为本人门诊就医购药定点医疗单位,其发生的医疗费使用IC卡直接与本人门诊定点医疗单位结算,应由个人自负部分直接交现金,应报销部分由定点医疗单位记账。 请参保职工在《门诊就医定点医院登记表》中认真选择其中两家医院作为本人门诊就医、购药定点医疗单位,此表填好后于12月3日前送交学院医疗保险办公室,学院医疗保险办公室工作人员以此表为准,统计上报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附:《门诊就医定点医院登记表》



                                                             后勤处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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